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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公司股票在连续22个交易日中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中钢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54元/股)的130%(即7.20元/股)。若在未来8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54元/股)的130%(即7.20元/股),将触发“中钢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中钢转债”。
公司将于触发“中钢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中钢转债”。
一、“中钢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0号”文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钢国际”)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发行了9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0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9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4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29”。
“中钢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27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年3月18日)止。
(二)转股价调整情况
“中钢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0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1.4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4月30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4月30日起由原来的6.03元/股调整为5.89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9月24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9月24日起由原来的6.03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19683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0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5月20日起由原来的5.79元/股调整为5.64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19996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10月19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10月19日起由原来的5.64元/股调整为5.54元/股。
二、“中钢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日,公司最近在连续22个交易日中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54元/股)的130%(即7.20元/股)。若在未来8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54元/股)的130%(即7.20元/股),将触发“中钢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中钢国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中钢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中钢国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触发“中钢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中钢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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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705,564,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076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8,00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563,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7,563,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590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7,207,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056%;反对35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07,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3056%;反对355,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四军、边志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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