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61版)
5、公司保留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目的和预期收入
公司的保留收入将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促进主营业务的发展,促进公司实现良好的收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满足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期利益。
基于此,董事会制定了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把握未来增长机遇,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将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23年,未分配利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保留,有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防范资金风险,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和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利润分配计划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商业模式、利润水平和未来的发展资本需求。利润分配计划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上市公司现金股息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南3上市公司现金股息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并同意将该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投票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决策程序。同时,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利润、现金流状况和资本需求,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利润分配计划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的利润状况、当前的发展阶段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利润分配计划仍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请仔细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7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募集资金存储存储
专项报告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行[2021]字 经3623号文件批准,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985、448、150.00元,按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荣成验字[2021] 验资报告验证241Z00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4、334、137.00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868、157、157.40元(包括现金管理募集资金4.5万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为9.654、691.36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募集资金的标准化使用。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26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2022年8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源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的模式没有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也没有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如下:
单位:元
■
三、2022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详见附表1:《2022年募集资金使用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今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没有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内蒙古新华社2022年募集的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蒙古新华社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得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7.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出具的认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认证报告,认为:
2022年内蒙新华社《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要求》和交易所有重大方面的有关规定,公平反映了内蒙古新华社2022年募集资金的实际储存和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表1:
2022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主要业务数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主要经营数据概况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业务数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业务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董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发展需要,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择了新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同意选举张瑞平(简历附后)为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上述提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非独立董事,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和投票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通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充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不得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止,也不得被执行,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处罚,具有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所述,张瑞平先生同意提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简历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简历
张瑞平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5月出生,无海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中级政治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经理,中共党员。曾任广告部经理、物业部副主任、图书管理部副部长、战略发展部副部长、赤峰新华书店执行副总经理、蒙新马业副总经理、蒙新莱德董事、上市办公室主任、华博文化旅游董事、总经理、新华网尚视听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呼伦贝尔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证券投资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瑞平先生与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一起未持有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止,仍被禁止,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处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不诚实被执行人,其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等法律法规对董事资格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5月11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3年5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5月11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 一 执行规范操作等有关规定。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
1、所有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没有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9
4、无关联股东回避投票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表决权的总数是其名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的同类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的总数。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参加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何股东账户参加。投票结束后,同一类别的普通股和同一品种的优先股被视为股东账户下的所有股东分别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表决的,其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普通股和同一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以各类股和品种股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投票超过选举票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候选人数的,视为无效投票。
(4)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只有在表决完所有议案后才能提交。
(六)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投票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详见附件2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二)法定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上午 9:30一11:30,下午3:30一5:30
(3)登记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公司证券投资部(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或信件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六、其他事项
(一)股东大会期限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交通和住宿费。
(2)与会股东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并携带相关文件(具体要求见“5、会议登记方法(1)登记程序”)核实入场情况。
(3)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呼和浩特赛罕区腾飞路28号)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6268890
联系人:张迪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3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批准,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985、448、1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上述资金到达情况由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荣成验字[2021] 验资报告验证241Z00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3年4月2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余额如下:
■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北街支行”)和国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26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2022年8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源证券、中国工商银行昆都仑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一”),三方监管协议一和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无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一的履行无问题。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由于通辽地区“智能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国源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二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无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二的履行无问题。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2:内蒙古通辽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为060905152920079721。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第二,智能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账户金额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度分配所需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甲方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和《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郭金平、孙俊飞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并达到扣除发行费用后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双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可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