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1,069,653.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占股比51%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3刑初10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沪检三分刑诉[202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被告单位: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1526258W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2号2层-1
法定代表人许广益
被告人许广益,男,系盟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戴晓雯,女,系盟泽公司实际负责人。
盟泽公司系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目前持股51%。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理由
经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被告单位盟泽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盟泽公司、许广益、戴晓雯在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等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的行为,偷逃应缴税额1,100余万元,均系情节特别严重,相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广益、戴晓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盟泽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3刑初10号,本案将于2023 年3月2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11,069,653.55元。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或未来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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