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3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和回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申请延期至2023年3月3日前完成关注函回复并及时对外披露。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作进一步补充、核实和完善,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申请延期回复,预计不晚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关注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进一步推进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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