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明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 于2023年 3 月 6 日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开具的《关
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3〕15 号)(下称“《警示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浙江省明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虞阿五、虞奢华:
我区在日常管控过程中发现浙江省明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牌珠宝或者公司)存有以下问题:
一、公司存在信息公开有误的现象。企业在2022年12月25日在下午公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没有公布大股东浙江省日月饰品投资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有关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工程项目的筹备状况。
二、公司存在用章管理不到位、董事长助理长期性缺乏等内控缺陷。
企业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要求。老总虞阿五、经理兼代董事长助理虞奢华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要求,对于该违规操作需承担主责。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区确定对于你们各自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具体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充分汲取教训,提升最新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规范运作观念,用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勤勉尽责责任,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立即、公平公正。大家理应在接到本认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型我区递交书面材料。
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可以从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型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接到以上警示函后十分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需求,认真梳理并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课程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运作能力和信息公开品质,确保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立即、公平公正,维护保养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推动企业营养健康、平稳、稳定发展,并把按上述警示函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申报汇报。
特此公告。
浙江省明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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