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6日14:4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甘肃国投大厦16楼16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佩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0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经登记和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233,473,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189,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8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8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8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1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霍吉栋、殊宏斐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提案1.00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406,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6,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6%;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 审议《关于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406,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6,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6%;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霍吉栋、殊宏斐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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