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量钻石”)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雪钦、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詹春涛、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4名股东,涉及的证券账户总数为269户。
2、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4,148,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6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及股本情况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48,79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2.01元。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912,345,791.9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414,036.8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61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48,792.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的股份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来,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止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4,892,75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95,791,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11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9,101,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88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4名股东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雪钦、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詹春涛、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同意自力量钻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力量钻石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本人/本单位/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本单位/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为2022年9月19日,截至2022年3月20日已满六个月,已达到解锁条件。
3、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148,79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16.666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14名,涉及的证券账户总数为269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解除限售的情况。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具体如下: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709,832股处于远程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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