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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老总毛伟老先生于近日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关于对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6号)(下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毛伟:
核查,你出任鸿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博股份)老总期内,你母亲何卫萍户下股票账户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2月9日总计买进鸿博股份个股30,700股,总计售出鸿博股份个股30,700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组成短线炒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确定对自己的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足汲取教训,催促家属提升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股票买卖交易个人行为,避免该类违纪行为再次出现,并且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将改善、学习状况向我局递交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型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形表明
1、接到以上警示函后,毛伟老先生十分重视。毛伟老先生将引以为鉴,深入汲取教训,认真梳理,积极主动强化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课程的学习,增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和实行,加强本身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观念。
2、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安全管理主题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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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簿文档
1、《关于对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6号)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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