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21号楼三盛大厦六层三盛教育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荣滨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2,051,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1,803,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9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50,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4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5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戴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1,987,66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350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张锦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1,821,46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50票。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渊恺、胡亦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3-00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由董事戴德斌先生召集,并于2022年2月20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戴德斌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实际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选举戴德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戴德斌先生简历
戴德斌先生,1957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1982年2月吉林大学毕业分配到黑龙江省地矿局,1982年至1985年在黑龙江省地矿局第二区调大队(正处级)任地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地质填图组长。1985年至2017年先后任大庆油田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地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地震大队副大队长、技术监督处处长、地震采集技术中心党委书记等职务。2017年3月退休。2022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9月30日至今任三盛教育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戴德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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