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案件司法审判工作,检察机关也 加大力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河北省固安县王玉林向媒体反映:其与邓松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玉林给付原告邓松柏工程款32705.68平方米×45元=1471755.6元;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王玉林给付邓松柏工程款32705.68平方米×60元=1962340.8元;省高院驳回了王玉林的再审申请;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又被驳回。王玉林认为很冤,目前已依法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请求对此案启动再审,以维护王玉林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王玉林与邓松柏因在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的一个工程,双方签订了《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王玉林结清了所有工程款项,对此双方无争议,有原一审案卷中材料为证。
本案起因是双方认可的《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已全部结清了所有工程款项后,邓松柏认为工程赔钱了,故意挑起事端,以要求补给工程款为由,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021年2月等多次带不明真相的工人围堵工地、堵门、自杀、跳楼、攀爬工地塔吊、恐吓、聚众违规上访、围堵政府等软暴力及其他手段威胁,迫使王玉林补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有《补充协议》、涿州市政府清欠办上访笔录存卷为证,邓松柏属于编造事实(以虚假的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带人上访给政府等部门施加压力(补充协议约定的是王玉林和邓松柏个人之间,而不牵涉其他人)。
法院判决
一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补充协议中,违反约定上访,属于违约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补充协议作废无效。一审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庭审调查情况以及双方补充协议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以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综合分析全案,被告应按每平米增补45元给付原告工程款,计32705.68平方米。1623号判决被告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邓松柏工程款32705.68平方米×45元=1471755.6元。
二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玉林主张上诉人邓松柏组织工人上访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 第三条的约定,但本案中上诉人邓松柏及其班组成员向涿州开发区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系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邓松柏存在违约行为错误,未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诉人王玉林关于《补充协议》应当作废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玉林应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向上诉人邓松柏支付建筑面积每平米60元的增补价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建筑总面积32705.68平方米,上诉人王玉林应向上诉人邓松柏支付的款项计算为60元/平方米×32705.68平方米=1962340.8元。二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7340号判决:1、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2、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邓松柏工程款1962340.8元。
律师观点
媒体采访了贵州强凯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他发表了三个观点:
1、结合案情,《补充协议》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均认可原合同已履行完毕,对方再没有实际的付出,再获得合法利益,根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没有合理的对价,无故的获得收益(无功取得),就违反了合同立法的公平。当时王玉林是为了平息事端,减轻政府部门压力,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即便是君子一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不能适用以法律强制履行。
2、双方且约定的是附条件,法无禁止皆可为,附条件合法,但附条件对方没有举证证明条件成立,而事实和证据证明所附条件不成立,权利就不成立,主张就无依据,不应当支持费用。
3、全国众多的相关案例中,都没有支持这么高的金额,违反了法律的公信,邓松柏是想以上访施压作为赚钱的工具,想以法院作为敛财利剑,易让百姓缺乏安全感。
王玉林的诉求
王玉林感觉冤屈,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条件没人关注,却不断加重王玉林的责任。王玉林更在早于邓松柏起诉的时间向涿州市人民法院网上立案要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但是直到接到被诉的手续,也未立案成功。目前王玉林已依法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检察院申诉启动再审,以维护王玉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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