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8 简称证券:浩华科技 公告号:临2023-017
浩华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2月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中化三环(桂林)航空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三环”)是中化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院”)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院”)。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本公司为中化三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3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中化三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本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担保事项。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一)保证基本情况
1. 为支持中化三环建设“10万条/高性能民用航空轮胎”项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为中化三环提供总额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 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支持中化三环建设“10万条/高性能民用航空轮胎”项目,公司为中化三环提供总额163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子公司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通讯)和第七届监事会第26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详见《浩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22-008)和《浩华科技关于2022年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年-014)。
3.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子公司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为各级子公司(包括设立和新设立)提供总额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根据各级子公司(包括设立和新设立)的实际情况,可在各级子公司(包括设立和新设立)之间进行调整。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在42亿元范围内决定和处理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在42亿元范围内决定和处理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详见2022年5月19日公司披露的《浩华科技2021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22-029)和2022年5月12日公布的《浩华科技2021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化三环(桂林)航空轮胎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住所:广西桂林七星区横塘路55号
3.法定代表人:陆恒玉
4.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0万元
5.成立时间:2022年4月29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密封制造、密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营业执照除外)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7.中化三环是曙光院的全资子公司,曙光院是浩华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8.中化三环于2022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化三环资产总额6000万元,负债总额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母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签订最高担保合同
1.2023年2月28日,协议签署时间
2.协议双方:
甲方(债权人):桂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担保人):浩华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和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出费、汇率损失(汇率变更造成的相关损失)、贵金属价格变更造成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按照主合同行使相应权利产生的交易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
5.保证期间:
主合同为贷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独立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担保期限为贷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的,保证期为自甲方对外承兑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的,保证期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的,保证期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下款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独立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签订担保合同
1.2023年2月28日,协议签署时间
2.协议双方:
甲方(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乙方(担保人):浩华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
(1)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等。除贷款人应当承担的法律、法规、有效判决、裁决或者裁决外);
(二)借款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和费用。
4.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个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分别计算。
(2)主合同规定借款人可以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按每期还款义务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宣布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
(4)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延长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担保人承认延期不需要取得其同意,担保人仍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担保满足子公司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业务可持续稳定发展;本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有偿付能力,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担保人是公司间接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有权控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补充营运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综合考虑各级子公司整体融资等业务活动担保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提供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在总担保金额内,根据各级子公司(包括已设立和新设立)的实际情况,可在各级子公司(包括已设立和新设立)之间调整担保金额。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浩华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993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15%;浩华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0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96%。
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浩华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报备文件:
1. 浩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决议
2. 浩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讯)决议
3. 2022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讯)决议
4. 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5.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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