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3年2月28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进行回购交易。
1.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集中招标交易回购公司股份计划,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招标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当的时间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得超过15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见2023年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股份集中竞价交易回购报告》。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回购期间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公布上月底的回购进度。公司回购a股的进展情况现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未进行回购交易。
上述股份回购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规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在回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回购决策和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3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宣传说明和验证意见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023年2月17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相关公示和验证如下:
一、公示和验证方法
1、公示情况
2023年2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以上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在公司内公布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共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法
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明、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职位。
二、监事会核实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以下核实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
2、《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没有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