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技术 公告号:临2023-011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可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0亿元的中期票据。详见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22-025)、2021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22-047)。
二、发行情况获准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1号和中市协注[2023]MTN17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发行上述中期票据的注册申请已被交易商协会接受。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1)公司批准的中期票据注册总额为10亿元,分为两组注册,每组注册金额为5亿元,自《通知》签署之日起2年内有效。两组注册承销商分别为:(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承销;(2)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注册后需要备案发行的,应当提前向交易员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发行结果应通过交易员协会批准的方式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备案发行规程》进行发行。
(4)公司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享有相关权利。
(5)公司应当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登记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登记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并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7)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
(8)公司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严格按照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关承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应当按照协会存续期管理的有关自律规定,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的发展。
(十)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现、中期票据存续期间遇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备查文件
1、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1号)
2、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2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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