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1
中饮巴比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饮巴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饮巴比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2020]2223号文件)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6200万股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8.864.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04.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额459.21万元后。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9日对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荣成验字[2020]230Z0189号)。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9日对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荣成验字[2020]230Z018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达后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9394.13万元;截至2023年3月1日,2023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924.98万元,截至2023年3月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1.319.1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22.291.1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9.782.17万元,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为0万元。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直营网络建设项目”、“品牌推广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将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武汉智能制造中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新项目”),将拟投入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9721.28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3.07%)和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和财务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投资。新项目总投资4.5万元,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饮巴比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武汉”)计划投资9.721.28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1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饮武汉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国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没有重大区别。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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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与中饮武汉(甲方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和保荐机构国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2900000610120100367020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截至2023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1000元,499.4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武汉智能制造中心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甲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甲方闲置募集资金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二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结构性存款或短期存单。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规范运作,继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牟晓挥和王刚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或电子邮件,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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