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09
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二审已作出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的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新宏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宏集”)等销售合同纠纷:深圳新宏集、邓国权、石红敏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3.037.765.00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础,年利率15.2%。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深圳新宏集、邓国权负担一审受理费78、494.00元、保全费5万元;二审受理费156、988.00元,由师红敏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8日、2022年11月1日,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累计公告》(公告号:临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80),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新宏集的销售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营销分公司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05民终157号。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万50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深圳市新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3.037.765.00元及违约金(以23.037.765.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改变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2022)万504民初1216号(邓国权对深圳新宏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邓国权和石红敏对深圳新宏集的上述债务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邓国权和石红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新宏集追偿”。
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78、494.00元,保全费5万元,共83、494.00元,由深圳新宏集、邓国权承担;二审受理费156、988.00元,由师红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10
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产销快报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2月,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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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具体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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