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蔚
损失核定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需要明确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增加。地方人民法院在确定投资者损失和选择损失批准机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案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告诉《上海证券报》,有必要统一判决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可以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业务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辩护。”
朱建弟观察到,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以不同的方式扣除与虚假陈述无关的投资者损失,然后确定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导致损失验证结果与投资者赔偿比例的巨大差异。
为符合《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保护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朱建弟建议最高法院对损失核定问题提供统一的判决指导,引入指导案件或会议纪要,引导地方法院就此类问题达成共识。
在具体判决思路上,朱建弟建议,首先,法院应当委托上海高金融研究院等具有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验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损失验证,并依法核实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其次,法院认为案件没有非系统性风险的,可以委托投资服务中心或者保险基金核实损失,依法核实扣除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在此基础上,被告有权单独委托上海高金融研究所等机构核实非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如果相关验证报告证明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则应考虑扣除。
此外,朱建弟建议建立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促进银行信用在高水平金融开放下的全面发展。一是促进新企业信用评级公司的建立,提高信用评级的国际声音,关注银行信用的关键方向,促进信用评级专项指标和方案的研发;三是加强信用评级的联合监督,提高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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