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文嫣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725所所长王其红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为了充分激发国有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建议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下属科技产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缺乏后续投资机制 核心人员难以享受硕果
王其红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科技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股息激励暂行措施、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顶级制度和一系列支持、经营指导文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探索实践阶段的相关临时措施或试点政策中,没有与投资相关的指导意见。目前,国家还没有发布国有研究机构和投资相关指导文件,使研究人员难以享受股权激励的好处。
“目前,公司成立时无法引入员工股权。王其红表示,根据相关文件,国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必须持续3年,激励股权必须来自增发或回购或转让给现有股东,必须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出售给激励对象。换句话说,当国有科研机构的科研创新成果具备一定的产业转型条件,拟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加快产业化进程时,员工的股权不能在程序上引入。“持股人的身份也需要进一步放宽。王其红说。
推行跟投制 加快科研院所成果产业化
王志宏表示,在现有国有科研机构股权激励政策的基础上,实施股权后续投资,进一步推进股权激励机制,将有效加快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建议:
一是引入骨干员工股权投资机制。为有效促进国有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建议科研机构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引入核心员工的股权和投资机制,即引入核心员工共同投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对于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型、未来市场化程度高、发展不确定性大的项目,通过在成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后续投资,可以真正实现后续投资者与投资项目的风险共享和利益共享。
2、探索放宽股权后续投资中“上持下”的限制。“上持下”对于股权后续投资来说是不可避免的,有利于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公司的发展。这不同于员工持股中禁止“上持下”的要求。建议在股权后续投资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并为“上持下”后续投资者设定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员工继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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