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4
东方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是公司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6月21日和7月20日,东方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有效提高业务拓展和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拟吸收合并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全资子公司(见公司2021-033、2021-041号公告)。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批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业务范围变更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425号(以下简称“本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1.批准东方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赞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银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资银行解散,原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分行改为东方证券北京分行。
二、二。批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承销(限于政府债券、政策银行金融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和赞助商,其他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3、东方投资银行应当自本批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原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分行和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东方投资银行解散后,应向我会提交《证券期货营业执照》;原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方证券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申请营业执照变更;在取得《证券期货营业执照》之前,东方证券不得经营增加的业务。
四、东方证券应当按照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证监局备案。
V.东方证券和东方投资银行应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实施相关业务、客户和员工之间的联系安置计划,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六、在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投资银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公司住所证监局报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要求处理后续相关事宜,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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