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现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1)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日召开现场会议:00;
(2)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网上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上投票时间内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3日(周一)
7、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至2023年3月13日下午15日: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时,公司全体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上述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的审议〈二〇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将于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7、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措施(修订稿)进行审议;
8、审议《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审议〈有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审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生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票涉及相关交易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日巨潮信息网的具体内容(www.cninfo.com.cn)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2-042)、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3-002)等相关公告。
上述第1-12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4、9、10、11、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12公司关联股东应避免表决;
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表决票。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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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合格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合格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有股东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格式) 2)和我的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登记。 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应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在电话确认后发送传真。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23年3月14日(9:00一11:30、13:00一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江滨东大道138号。
五、股东参与网上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网上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期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承担食宿费和交通费。
2、联系人:胡斌
3、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4、指定传真:0571-63553789
5、通讯地址:江滨东大道138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6、邮政邮编:311401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附件 1:
股东参与网上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上投票时,网上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上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9”,投票简称“富春投票”。
2、填写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写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大会设立总议案,股东投票总议案时,视为对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所有其他提案表达同样意见。
当股东重复投票总提案和具体提案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再对总提案投票的,以已投票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投票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先投票总提案,再投票具体提案的,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3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日: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进行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是 2023年3月21日上午9:2023年3月21日下午15日结束: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上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以登录到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查阅cn规则指导栏。
3、根据获得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股东可以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投票。
附2:
授权委托书
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我/我公司委托我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并代表本次会议签署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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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间填写“√”。投票人只能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投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客户(签字盖章): 客户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按上述格式剪报、复印或自制有效;单位委托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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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0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预计
修订说明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2023年2023年中国证监会17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修订了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计划(修订稿)》。根据上述文件,公司将计划文件的名称命名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〇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调整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〇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于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对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计划涉及的其他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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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当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 -00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加条件有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有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议案。公司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5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2022年12月30日,公司与市政集团签订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有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22-045)。
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审批流程,认购协议涉及相关声明和有效条件也需要相应修订。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的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生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与上述认购方签署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3年3月3日,公司与市政集团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
二是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的变更
双方同意,《认购协议》第三条的“先决条件”变更为:“本次发行的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1发行股票及协议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1.2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股票和协议;
1.3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认购人免收购要约;
1.4认购人的决策机构批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
1.5国有资产审批单位有权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和认购人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
1.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
上述任何条件未能实现的,补充协议将自动终止。
第二条 调整《认购协议》其他声明
双方同意,认购协议中涉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协议,是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的协议;认购协议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的协议,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三条 生效及终止
3.1本补充协议自认购人及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终止或终止;
3.2本补充协议为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适用认购协议。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市政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公告填补措施(修订稿)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富春环保”)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和描述不构成公司的利润预测。投资者不仅应根据这些分析和描述做出投资决策。如果投资者因此做出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保证公司未来的利润,并要求投资者关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发[2013]110号),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仔细分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稀释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补充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公司的补充回报措施能够有效履行,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稀释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稀释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6月完成,假设仅用于分析向特定对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059、260、485股。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的批准文件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213.99万元和13、640.04万元。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比2022年下降10%、持平增长10%;
5、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除本次发行外,公积金转股本、股息分配、股份回购等对股份数量没有影响的事项;
6、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不考虑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后的其他影响;
7、上述假设仅用于计算对特定对象稀释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公司判断2022年和2023年的经营状况和趋势,也不构成利润预测。投资者不得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因相应的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的计算披露,编制相关指标。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1、根据公司计算本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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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将出现一定程度的稀释。
2.向特定对象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发行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不得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得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如果公司股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发行完成后短期内每股收益的一定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稀释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含本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进度不一致的,公司将先用自有资金偿还,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董事会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调整或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所需金额的具体安排。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储备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的所有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有效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公司现有业务提供良好的支持。募集项目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发展趋势、主要风险和改进措施
公司是国内大型环保公用循环经济型企业,主要从事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和节能环保业务。公司经营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节能环保服务+环境监测管理”产业是一个节能、改善环境、增强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的高科技产业,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经过多年的深入发展,公司不断巩固和拓宽节能环保领域的发展理念,通过技术和资源整合重塑产业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在浙江、江苏、江西、山东都有产业布局。在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购和整合成熟企业进入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努力培育新的发展势头,加快危险废物领域的布局,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由于公司行业的特殊性,粉尘、烟气、废水和噪声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以及标准,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会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不同污染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使污染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减少上述污染物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在不断加强行业监管的背景下,公司将加强合规建设,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建立合规意识,减少和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不断完善技术,致力于减少能源消耗、空气污染,发展循环经济。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稀释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指引》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确保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指定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现金股息政策,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股息标准和比例明确,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齐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机会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完善和完善富春环保的股息决策和监管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证监会[2012]号。37)、《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第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24年)股东回报计划》。该计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息回报的具体计划。该计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息回报的具体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小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公司经营和发展计划,积极促进股东利润分配和现金股息,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快速、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稀释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承诺不免费或者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会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我承诺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3)我承诺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我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挂钩;
(5)未来,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我承诺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本人承诺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补充回报措施和承诺。违反本承诺或者拒绝履行本承诺的,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至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之日起,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符合本规定,我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控股股东对向特定对象稀释即期回报的承诺采取填补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稀释即期回报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富春环保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富春环保利益。
(2)公司承诺认真履行富春环保制定的相关填充回报措施和公司对填充回报措施的任何承诺。公司违反或者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制定或者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公司违反或者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富春环保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0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3月1日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现场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监事5人,监事5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召开、表决本次会议的监事人数。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旭东先生主持,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记名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7日生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论证,认为公司仍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发行条件、审计方法和申请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董事会计划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国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1.00元/股。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国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1.00元/股。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二)发行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是非公开发行给特定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机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南昌市公共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4.00%。
修订后:
发行对象为南昌市公共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4.00%。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四)发行价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每股分红/现金分红为D,每股分红或转换股本为N,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分红/现金分红后的P1=P0-D;股票交付或股本转换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修订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每股分红/现金分红为D,每股分红或转换股本为N,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分红/现金分红后的P1=P0-D;股票交付或股本转换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票,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回避表决。
(五)发行数量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股,尾数向下),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万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指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后:
根据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不得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得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18 号》规定。
如果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提交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六)限售期
修订前:
发行对象承诺,发行对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应当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的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和到期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
发行对象承诺,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应当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有关的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和到期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七)募集资金的目的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含本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进度不一致的,公司将先用自有资金偿还,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董事会有权调整或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所需金额的具体安排。
修订后: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含本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进度不一致的,公司将先用自有资金偿还,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董事会有权调整或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所需金额的具体安排。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八)本次发行前滚动未分配利润安排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前,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修订后: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新老股东将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未分配的利润。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九)上市地点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后: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十)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后:
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计划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终批准的计划为准。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二〇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将于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议案》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号公司同意为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〇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同意公司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潮流信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发行、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号:2023-004)。
本议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对特定对象的高效顺利发行,公司董事会特别要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面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签署、修改、补充、提交、报告、执行相关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聘用中介协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表格、信函或文件等)。;
2、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修改、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
3、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调整和补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选择、具体认购方式、认购比例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4、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登记、锁定和上市;
5、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事宜;
6、办理与特定对象相关的验资手续;
7、签订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调整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调整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施进度;
9、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计意见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范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补充、修改和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和募集资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并继续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项(股东大会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除外);
10、当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酌情决定延期实施或者终止发行计划;
11、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范围内,办理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八项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有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授权自股东会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公司在有效期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的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生效〉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与控股股东市政集团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应当经有权国有资产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发行对象认购。具体内容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有效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23-005)。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联监事范凯和陈双娥避免投票。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0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3月1日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现场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9人,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董事人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董事认真审议,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 17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每日实施、同时废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论证,认为公司仍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发行条件、审计方法和申请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董事会计划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国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1.00元/股。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国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1.00元/股。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二)发行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是非公开发行给特定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机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南昌市公共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4.00%。
修订后:
发行对象为南昌市公共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4.00%。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四)发行价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每股分红/现金分红为D,每股分红或转换股本为N,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分红/现金分红后的P1=P0-D;股票交付或股本转换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修订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每股分红/现金分红为D,每股分红或转换股本为N,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分红/现金分红后的P1=P0-D;股票交付或股本转换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五)发行数量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股,尾数向下),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万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指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后:
根据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不得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得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18 号》规定。
如果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提交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六)限售期
修订前:
发行对象承诺,发行对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应当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的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和到期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
发行对象承诺,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应当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有关的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和到期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七)募集资金的目的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含本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进度不一致的,公司将先用自有资金偿还,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董事会有权调整或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所需金额的具体安排。
修订后: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含本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进度不一致的,公司将先用自有资金偿还,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董事会有权调整或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所需金额的具体安排。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八)本次发行前滚动未分配利润安排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展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分享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修订后: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新老股东将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未分配的利润。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九)上市地点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后: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十)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修订前:
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后:
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计划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终批准的计划为准。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批准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计划仍需逐项提交股东大会,最终实施计划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的计划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二〇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将于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议案》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号公司同意为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〇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同意公司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潮流信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发行、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稀释即期回报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号:2023-004)。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对特定对象的高效顺利发行,公司董事会特别要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面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签署、修改、补充、提交、报告、执行相关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聘用中介协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表格、信函或文件等)。;
2、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修改、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
3、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调整和补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选择、具体认购方式、认购比例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4、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登记、锁定和上市;
5、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事宜;
6、办理与特定对象相关的验资手续;
7、签订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调整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调整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施进度;
9、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计意见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范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补充、修改和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和募集资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并继续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项(股东大会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除外);
10、当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酌情决定延期实施或者终止发行计划;
11、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范围内,办理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八项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有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公司在有效期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本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的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生效〉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与控股股东市政集团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应当经有权国有资产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发行对象认购。具体内容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有效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23-005)。
独立董事事事事先认可了该法案,并对该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法案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万娇、陈翔、刘琪、汤观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07)。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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