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公司”)持续监管的发起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日(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监督期”)进行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1、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建、彭浩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2月27日,2023年2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彭浩,汪淡远
(5)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本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和承诺履行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采访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公司在本次持续监督期间召开的历届三会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明细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6、查阅本公司持续监管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信息。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并采访了公司相关人员。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整合规,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第三届会议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比较了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并采访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信息披露。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本交易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和资本交易情况,并采访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关联方不非法占用公司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和公告。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更好地实施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发起人和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非法委托财务管理、未经审查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实了公司的外部担保、相关交易和外部投资,并采访了相关人员。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规范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在持续监督期间,无非法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市场信息和公司业务业绩,采访了公司高管,了解了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近期市场的变化。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其他事项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无
三、提交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和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继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序推进募集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4、是否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发起人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上市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
在保荐机构继续监督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合作。现场检查由保荐机构独立进行,其他中介机构未安排合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赞助商认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三次会议运营、信息披露、独立性、相关交易、外部担保、重大外商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保荐人代表:张 建 彭 浩
浙商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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