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23-006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最终判决)。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当事人地位。
● 涉案金额:本金5万元,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最终判决。鉴于该判决尚未实施,具体实施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实施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一审被告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受理时间:2022年11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
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名称:
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公司”)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上海一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李珊
被上诉人: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蔡晖律师,黄佳楠律师
原被告:上海齐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照置业公司”)
原审被告诉讼代理人:上海一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李珊
二、本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请求及理由
(1)本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
木业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中南建设公司的贷款协议纠纷,并取得了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沪0120民初2406号)。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37)。中南建设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已经结束。
(二)本次上诉请求
中南建设公司要求驳回木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木业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沪01民终12107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受理费297、217元,中南建设公司、齐照地产公司295、232元,木业公司1、985元;一审保全费5万元,由中南建设公司、齐照地产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32、732元,由中南建设公司承担。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鉴于该判决尚未执行,具体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是否仍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