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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REITS治理效率,提案还建议在简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促进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领先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更好地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和原股东的专业运营能力。
建议对背信犯罪进行司法解释 加强对资金占用刑事责任的追究
针对资金占用屡禁不止的问题,《建议》提出了背信罪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对资金占用的刑事追究。
长期以来,由于非法成本低,大股东通过资本占用“空”上市公司,部分由于大、长期占用,导致上市公司不能正常经营,退市,不仅严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更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慢性病。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加强对资本占用等行为的问责。2006年,《刑法》设立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以下简称“背信罪”)。但长期以来,通过背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指控”困境。
原因是,该建议认为,一方面,刑法中列出的背书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涵盖资本占用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背书犯罪作为结果犯罪,必须有“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什么是“重大损失”尚未达成共识。
《建议》提出,在实践的基础上,对背信罪进行司法解释,明确背信罪的适用纠纷,响应实际需要。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定。二是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同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况也被认定为“重大损失”、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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