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13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2月28日,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新技术”)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将存放在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大道支行(银行账号:63477695。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入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分行”)新开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440501708701000212),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新月产280亿片式电阻器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号:2023-11),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发起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发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银行”)最近与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分行就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实行专项账户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2〕经170号批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80、100股,发行价为每股19.10元,共募集资金4.99、999、91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27元、099元、999.69元(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4元、972元、899元、910.31元,2022年4月8日,主承销商第一风险投资银行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1、231、532.86元,减去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38号)。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 截至2023年2月27日,截至2023年2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如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作为甲方的发起人,丙方应指定发起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13号发起人业务》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发起人职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杜榕林和宋耀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甲方或丙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或丙方可在终止协议后取消募集资金账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方。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管期结束后无效。
11.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上述争议在任何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易仲裁”)在北京仲裁(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为贸易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应当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易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者多方应当指定仲裁员,对仲裁作出辩护的一方或者多方应当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当是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声誉高的专家,由各方共同选定。如果双方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指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达成协议,则由贸易仲裁主任指定。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分行、一家风险投资银行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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