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7
友友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有友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2018]号。1960)批准,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7.95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万元,112.33万元。新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了XYZH/2019CQA2023号《验资报告》。新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了XYZH/2019CQA202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入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34560.52万元;截至 2023年3月7日,2023年募集资金已使用29.61万元,目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总额 3.260.2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2月22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友友食品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相应的筹集资金账户,原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庆友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新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将通过内部交流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的筹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储存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2023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友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东北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没有重大区别。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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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友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松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包括甲方1、甲方2、下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1001803629万122,截至2023年2月17日,专项账户余额为(大写)零元。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甲方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有权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在现场调查甲方时,还应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杰(37021319750816011)、王振刚(210102197111145712)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第二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甲方在二次或十二个月内从专户中累计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项账户,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包括由监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督期结束后无效。
特此公告。
友友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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