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15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经营简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提醒,披露信息的所有业务数据未经审计,月度业务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不同,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当前业务状况作为参考。
1.2023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
2月份,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额约78.0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0.47%;销售面积约88.80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25.06%。
1-2月合同累计销售额约135.8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8.85%,累计销售面积约160.03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19.25%。
2月份公司合同销售额及销售面积分区如下:
■
2、2023年2月公司房地产租赁情况
■
注:1、上海包括上海新城控股大厦B座办公楼的租赁。
2、租金收入包括租金、管理费、停车场、各种经营等零星管理费。
3、2023年1月至2月,公司商业经营总收入为16.73亿元(即税收租金收入),包括租金、管理费、停车场、各类经营费等零星管理费收入。
三、公司近期新增土地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通过挂牌取得杭政储出[2022]102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至规划绿地、南至龙腾街、西至崇昌路、北至崇杭街,出让面积127800.00平方米。规划用地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商业用地(配套公共建设),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2-2.5、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5-2.8,建筑面积约为333、472.50平方米,出让总价为246,026.00万元。
公司目前拥有上述项目100%的权益。由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分阶段参考。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16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18-003)、《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会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号2018-007)、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19-001)、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19-007)、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19-079)、《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1-001)及《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1-058)后续进展。
● 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苏州新城创佳地产有限公司子公司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一审原告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的赔偿请求,也不会对本期或期后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结果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不确定。详见《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2-082)。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等法院”)
诉讼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二)诉讼当事人:
1、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苏街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原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2、被申请人(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支金高
3、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1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原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4、一审被告:沈银龙
5、一审被告:陆志文
6、一审被告:王雁平
7、一审、二审第三人:朱磊:
8、一审、二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理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江苏省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并将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和债权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转让给苏州新城。2016年10月10日,苏州新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18-003)。
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本案一审判决支付高额资金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为2019-001)。
支金高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本案发回苏州公园法院重审。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19-079)。
2020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拒绝接受判决,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苏州新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1-001)和《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1-058)。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拒绝接受二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等法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并通知合议庭。
三、再审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2021)苏05民终3880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支付高额资金的一审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的赔偿请求,不会对本期或期后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结果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不确定。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