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简称证券: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9
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签署了《安徽国控十月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上海十月”、“普通合伙人”、“基金经理”),安徽国控十月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共同成立。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1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万元,出资比例为1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相关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公司名称:上海十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410618
法定代表人:龚寒汀
成立日期:2013-11-29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1198号25层01单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龚寒汀
主要投资领域:以半导体产业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绿色发展、先进制造业(包括高端设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注册记录:上海已于10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注册代码为P1031528。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上海10月份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无一致行动关系。通过宁波庐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17万股,持股比例0.03%。不排除股票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10月份上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安徽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P59DL0K
法定代表人:何中望
成立日期:2022-06-15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BH366: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黑龙江路8号滨湖金融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法律法规不禁止或者限制的项目可以依法独立经营)
2、合肥高质量发展指导基金有限公司
91340100MA8NT3LH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冰
成立日期:2022-03-10
注册资本:2000万元,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法律法规不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
3、合肥新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74085947
法定代表人:何娟
成立日期:2002-07-08
注册资本:565万元,969.68352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文中路与学府路交叉口合肥智能产业园A14号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公园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改造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住宅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要批准的项目)(许可业务除外,可依法独立经营法律、法规不禁止或者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安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A
法定代表人:张伯中
成立日期:2017-04-28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一号研发中心办公楼
经营范围:商业、教育投资;风险投资。(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安徽万朗磁塑有限公司
9134010071395632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万和国
成立日期:1999-10-27
注册资本:854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密封制造;密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家电研发;家电制造;家电零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玻璃制造;日常玻璃制品制造;日常玻璃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依法独立开展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6、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9132058214217200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大乾
成立日期:1992-12-24
注册资本:3038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
经营范围: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设备、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采购销售;工业投资。加油站、热电厂、蒸汽生产供应、酒店、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纸制品和包装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核电设备的制造和销售;企业管理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杨明
身份证号码:340111973********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安徽国控10月份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10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合伙人:上海十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场所:合肥智慧产业园A14号楼,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府路交叉口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险投资(非上市企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股权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可依法独立经营)
7、工商登记:是否工商登记:
8、是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
安徽国控10月份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
通过基金运营,重点投资于绿色发展、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和成长企业,支持相关领域的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投资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安徽省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项目。
3、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3年。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年。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金额
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货币出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1万,万,万)。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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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人出资的付款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收出资按其认缴出资额分期支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在各期出资截止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出当期出资支付通知书。
合伙人首期出资比例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合伙企业成立后一个月内,普通合伙人应当实缴首期应缴出资。
除首期出资外,合伙企业的其他出资计划分为认缴出资总额的30%、40%。
执行合伙人应当通知有限合伙人支付首期出资以外的各期出资,具备下列条件:
(1)累计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合伙企业累计实收出资的70%,但实收出资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投资项目出资的除外;
(2)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尚未结束。
6、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上海10月份为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在上海10月担任基金经理。
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入属于所有合伙人,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本协议承担。
执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不得以合伙企业(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的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
(2)对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应明确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以避免;
(3)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工具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4)合伙企业退出投资项目,不得再投资(同一项目因投资结构调整而临时收回的资金和未实际投资的特殊子基金除外);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和责任。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合伙人加入、退出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提交、参加或指定代理人参加合伙会议,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享有合伙财产收入分配权,参与合伙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选择,获得审计合伙财务报告,查阅合伙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支付出资,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和合伙经营财务状况,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利益的活动,对合伙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a、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合伙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c、根据本协议,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d、合伙企业财产收益分配权按本协议约定享有。
e、参与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选择。
f、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g、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涉及自身利益的财务资料。
h、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i、执行合伙人忽视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
j、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k、本协议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a、出资按本协议约定缴纳。
b、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
c、不得从事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d、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对合伙事务、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保密。
f、本协议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
7、管理费用
本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总额,按下列方案执行(本合伙协议调整的除外):
(1)在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收出资总额的2.0%/年,按每个合伙人实际实收出资到账日计算;
(2)在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间,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对应的未退出投资本金的1.0%/年;
(三)基金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4)管理费支付方式按以下方案执行:
(5)当年实际支付的管理费金额,按当年1月30日前提取的管理费的70%支付(首次支付的管理费除外);次年6月3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合格后,再支付15%。;剩余15%在基金清算时支付。
8、投资决策
作为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基金经理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包括3名特别成员和5名普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必须经特别委员会全部同意和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委员同意,方可有效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由所有成员签署。
9、投资业务
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发展、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投资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安徽省重点产业政策支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项目。合伙企业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不得高于合伙企业实收出资总额的20%。
10、收入分配
项目投资合伙企业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股息、被投资企业转让收入(包括本金和收入)、被投资企业清算收入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的收入,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分配现金收入时,应扣除项目对应的实际费用和预期费用。
预计费用是指合伙企业在剩余合伙期限内可能发生并将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和相关税费。
合伙企业投资期满未投资的实收出资,按项目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分配。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在扣除项目实际费用和预期费用后,对任何投资项目的现金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执行合伙人应在30天内组织分配。
基金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实行先本金后收益、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分配有限合伙人本金:按有限合伙人实收出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人本金,直至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总额达到合伙企业累计实收出资;
(2)普通合伙人本金分配: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分配总额达到合伙企业累计实收出资;
(3)分配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入: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继续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入总额达到年化收益率(单利)6%计算的金额,基于合伙企业累计实收出资额;
(4)分配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入:上述三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继续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分配收入总额达到年化收益率(单利)的6%,基于合伙企业累计实收出资;
(5)分配超额收益:上述(1)(2)(3)(4)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80%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所有合伙人仍按上述现金收入或非现金分配。
11、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根据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出合伙企业结算,并退还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应当赔偿的金额。退出合伙企业未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后结算。
12、解决违约责任和纠纷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未能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诉讼将上述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除各方发生争议外,各方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善意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败诉方应承担与诉讼有关的所有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本协议明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后续修订自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
14、基金备案:自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企业确认登记、首次实收出资进入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合伙企业基金备案申请。
五、影响公司和存在的风险
1、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从事投资业务,为公司获得长期投资回报,提高整体利润水平。同时,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是绿色发展、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产业整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存在的风险
(1)本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仍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基金将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条款、行业发展变化、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损失无法实现预期回报的风险。请仔细做出决定,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股份认购,也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公司无权否决基金拟投资目标。
2、与专业投资机构的联合投资不会导致银行间竞争,也不涉及相关交易。
3、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安徽国控十月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安徽国控十月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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