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利特 2023年1005年公告号
债券代码:110055 转债简称:伊力转债
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3月14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23年3月15日,可转债除息日
2023年3月15日,可转债付息日
2019年3月15日,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的8.7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将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支付利息。根据《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伊力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5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的可转换债券
5、可转换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发行规模:8.76亿元人民币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9、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当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利息计算的开始日期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第一天。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第一天起每年发行一年。如果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期至下一个工作日,延期期间不支付额外利息。每两个相邻的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
③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年度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为年度利息支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年度利息支付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年度利息。在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前(包括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持有人支付本利息计算年度及以后利息计算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应付税款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提供担保。
12、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未转换的可转换债券。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7.6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6.00元/股。
14、转股期起止日期:2019年9月23日至2025年3月14日。
15、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评级前景稳定。
16、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城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计划
根据《募集说明书》,计息年度账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2023年3月14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2023年3月15日,可转债除息日
3、2023年3月15日,可转债付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截至2023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本次付息对象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注册的全体“伊利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支付方式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现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兑现债券兑现和利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债券,利息资金进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支付、利息服务、后续支付、利息工作,相关实施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全额转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直至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2、收到款项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本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给相应的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将从支付机构获得债券利息。
六、本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当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支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支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收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税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3)税率:按利息金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金额为1.50元(税前),实际分配利息为1.20元(税后);(4)税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支付机构收到利息时,由支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利息支付的支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1.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 2021年11月7日起至 2025 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国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1.50元(含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取得的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关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成尔雅A座20楼,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9号
联系人:君洁、沈霞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2、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28号
联系人:魏微、马初进
联系电话:010-85127749
联合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盘古大观A座40F-43F,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27号
联系电话:010-5935573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新疆伊利特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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