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9
鹏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股东大会在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2023年3月8日下午14日,现场会议召开:30
网上投票时间为:
2023年3月8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023年3月8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工厂A11号楼101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17名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现场会议,代表1、699、764、215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73.2292%;25名股东(或授权代表)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29、644、027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5.5853%。
共有42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9、408、242股,占公司总表决权的78.8145%;其中,40名中小股东代表162、763、269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7.0122%。由四舍五入引起的相关数据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
2、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上海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二。审议和表决案件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9、366、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2、721、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41%;0.016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16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9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本议案。
2、审议通过了《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全权处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829、362、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2、717、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19%;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89%;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9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梁福欢律师
3、结论意见: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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