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广东原尚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1月30日,广东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和《关于印发的》〈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应地改变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通知》(会计[2021]35号)规定了“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损失合同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了“损失合同判断”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通知(会计〔2022〕31号),规定“与单笔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发行人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准则解释第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个人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会计处理”、“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损失合同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自2022年11月30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自2022年11月30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5)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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