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号:2023-007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83元,099.7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近日,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上诉人”)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等法院”或“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藏民初终5号、(2023)藏民初终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晓亮
被告: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牟洪兰
被告: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146元、939.35元;法院命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360.43元的损失;法院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见2022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报纸媒体披露的《华宇矿业关于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公告号:临2022-017号)。
4、诉讼进展
公司收到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不重要,与投资者交易损失无因果关系,无需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洪兰、刘晓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总额为3.942.79元(牟洪兰、刘晓亮已预付),由牟洪兰、刘晓亮承担。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提交副本。同时,根据不接受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具体内容见2022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指定报纸媒体披露的《华宇矿业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临2022-079号)。
公司收到拉萨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书》(2022)藏01民初5号、藏01民初6号。一审原告刘晓亮、牟洪兰拒绝接受拉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5号、藏01民初6号(2022),已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具体内容见2022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指定报纸媒体披露的《华宇矿业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临2022-081号)。
5、其他9起自然人诉讼案件的进展及结果,临2022-017号公告:
原告付强、郝黎明、张韧、苏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共9名自然人向拉萨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上述9名原告自然人的申请,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9份民事裁定,如藏01民初260号(2021)。主要裁定如下:冻结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道恒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14、728.72元;银行存款不足的,西藏道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020股,冻结金额为67、814、728.72元,期限为一年。
该公司向拉萨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作出的主要裁决如下:1、《龙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龙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2008083012572,期限为三年;2、解除对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14、728.72元的冻结;解除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代码601020股的查封。详见公司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51号)是公司指定报刊媒体披露的。
2022年7月15日,原告9名自然人向拉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拉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允许原告9名自然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为546、354.75元(原告9名自然人已预付),减半收取金额为273、213.39元,由原告9名自然人承担。
2022年7月15日,原告9名自然人向拉萨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公司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龙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龙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2008083012572,三年期限。
具体内容见2022年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指定报纸媒体披露的《华宇矿业关于诉讼进展和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64号)。
公司收到拉萨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2022)藏01执保52、53、54、55、56、57、58、59、60号],主要内容为:“李浩、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张阳、杜晓军、郝黎明、傅强、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道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浩、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孟星、张阳、杜晓军、郝黎明、傅强、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道恒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藏01民初16号、(2022)藏01民初17号、(2022)藏01民初14号、(2022)藏01民初13号、(2022)藏01民初15号、(2022)藏01民初19号、(2022)藏01民初18号、(2022)《龙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于2022年8月8日解除冻结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冻结、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龙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2022年8月4日,《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终止了冻结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证号为T5400020083012572的证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以“保全完成”的形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以‘保全完成’的形式结案。”
详见2022年8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指定报纸媒体披露的《华宇矿业关于诉讼进展和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65号)。
二、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藏民终5号、藏民终6号(2023)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经审查,西藏高等法院决定受理《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的上诉案件。目前,二审案件尚未开庭。
三、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所有信息为准。请注意相关公告、决策和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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