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3-006
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被驳回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涉及的金额:绩效补偿、诉讼费等总合同 26,064.51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申请再审被拒绝,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取决于后续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
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刁建民、王静、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履行的绩效补偿承诺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民事诉状》,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刁建民持有的113股股票;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王静持有的3.9万股股票;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36266股股票。2、被告刁建民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69、972、821.11元;被告王静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51、917、662.88元;被告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672、341.94元。3、被告刁建敏将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返还公司;被告; 被告上海科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现金分红退还公司561、646.75元;3、被告刁建敏将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返还公司;被告; 王靖将现金分红561元、646.75元返还公司;被告上海科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现金分红471元、445.8元返还公司。、被告刁建民、王静、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9-039)。
2、诉讼请求
被告王觉是刁建敏的原配偶,被告沈佳琪是王静的原配偶,刁建敏和王静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王觉与刁建敏、沈佳琪与王静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王觉和沈佳琪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民事诉状》。2020年6月1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01民初1226号。(详见《重大诉讼公告》(临时公告) 2020-024))。
3、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当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时公告) 2021-051))。
2021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 1649 (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公告》(临时) 2021-059))。
2022年3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649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决定移交省级高等法院审查。该公司最近收到了省级高等法院的通知,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刁建民、王静、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履行的绩效补偿承诺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民事诉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刁建民持有的113股股票;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王静持有的3.9万股股票;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36266股股票。2)、被告刁建民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69、972、821.11元;被告王静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51、917、662.88元;被告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672、341.94元。3)、被告刁建民将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返还公司;被告王靖将现金分红561、646.75元返还公司;被告上海科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现金分红471、445.8元返还公司。3)、被告刁建民将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返还公司;被告王靖将现金分红561、646.75元返还公司;被告上海科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现金分红471、445.8元返还公司。4)、被告刁建民、王静、上海科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9-039))。
被告王觉是刁建敏的原配偶,被告沈佳琪是王静的原配偶,刁建敏和王静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王觉与刁建敏、沈佳琪与王静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王觉和沈佳琪应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1)命令被告王觉、被告沈佳琪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第三人刁建民、第三人王静、上海科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共257、562元,825.9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31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返还现金股息(共282元、266.1元)和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31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责令两名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万元。
3)责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和保全费。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2年3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等法院”)发布的《浙江民终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时 2022-005)。
四、再审情况
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决定移交省级高等法院审查。公司最近收到了省级高等法院的通知,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5、本公告的诉讼和仲裁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案的后续情况,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 报备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