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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集团诉讼的蓬勃发展相比,欧洲集团诉讼的创新进展缓慢。特别是在早期阶段,与美国相比,欧洲缺乏选择退出、胜诉报酬、惩罚性赔偿等激励制度。此外,欧洲普遍禁止风险代理。因此,原告和律师几乎没有进行集体诉讼的动机。然而,近年来,欧洲国家正在不断改革,以适应日益增多的集体纠纷。
葡萄牙是为数不多的拥有退出制群体诉讼的国家之一。1995年,葡萄牙确立了退出制群体诉讼。其在集团形成方面的法律程序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在诉讼前没有特殊的集团识别程序,但法院有权终止其认为不适合集团诉讼的诉讼。诉讼结束后,法官可以判决整个原告集团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设立为期三年的专项基金。群体成员有权在三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基金中应有的份额。到期后,基金的剩余部分将移交给司法部作为未来代表诉讼的支持基金。在实践中,葡萄牙退出集团诉讼在消费者侵权诉讼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瑞典《群体诉讼法》于2002年颁布,于2003年生效。它是欧洲最早通过群体纠纷解决立法的国家之一,因此其群体诉讼程序也是许多其他欧洲国家的样本。正式生效的《群体诉讼法》共有50条,包括群体诉讼形式和主体资格、群体诉讼管辖法院、群体诉讼提起、群体成员确定、群体诉讼费用、特殊案件管理程序、上诉和解等。具体来说:首先,瑞典有相对严格的群体诉讼程序,提出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群体成员有相同或相似的要求基础,群体诉讼不会因为一些成员的要求和其他要求而不合适,对于大多数与案件相关的要求群体诉讼是最好的处理方式。综上所述,群体诉讼的提出需要满足要求的相似性和适用群体诉讼的最优要求。其次,瑞典最终放弃了退出制度,采用了加入制度的诉讼参与方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群体诉讼的群体成员才会受到群体诉讼判决的限制。其次,群体诉讼的双方只包括原告和被告,不包括其他群体成员。但是,如果对诉讼结果不满意或涉及某些程序问题,参与诉讼的群体成员可以提起上诉或行使相应的权利。最后,如果要和解,需要法院批准才能生效,以保护其他群体成员免受歧视。在实施方面,瑞典的集体诉讼不仅针对证券领域,而且包括所有的集体纠纷。因此,它们大多与环境和消费者保护有关,大多数案件以和解告终,而不进入诉讼程序。
在欧洲国家,德国对证券集团纠纷有相对完善的证券纠纷示范诉讼机制。在2003年德国电信虚假陈述中,暴露了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缺乏群体权利保护,在这种压力下,2005年德国国会通过了投资者示范诉讼法,在证券赔偿诉讼中引入了示范诉讼机制,其特点是基本通过单独诉讼,判决直接适用于大多数类似或同等案件。示范诉讼程序大致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大多数原告(10人以上)和被告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示范诉讼,区域法院将案件移交区域高等法院;其次,区域高等法院应选择原告作为示范诉讼的原告,原告是示范诉讼中唯一的当事人,所有其他原告案件在示范诉讼中暂停;其次,在审判阶段,地区高等法院将对案件中常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拒绝接受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后,案件发回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根据示范诉讼的判决,结合案件中的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从实施效果来看,示范诉讼制度显著降低了地区法院的诉讼压力,导致证券诉讼数量的增加。从实施效果来看,示范诉讼制度显著降低了地区法院的诉讼压力,导致证券诉讼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原版《投资者示范诉讼法》只有5年的有效期,至2010年11月1日失效,但经过两次延长,效力已延长至2020年11月1日。
总的来说,欧洲国家是否引入美国退出集团诉讼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态度保守,只有葡萄牙、荷兰等少数国家引入或部分引入美国退出集团诉讼模式,大多数国家在原诉讼模式有限的改革和创新。与此同时,大多数欧洲国家还没有建立针对证券群体纠纷的专项诉讼制度。实际上,与美国方兴未艾的集团诉讼相比,欧洲国家的集团诉讼实际案例相对较少,具体到证券领域的数量也较少。欧洲国家未来的改革仍在探索越来越多的群体纠纷对法院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挑战。
(本文摘自投资服务中心2021年度研究报告《代表诉讼实践若干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肖宇研究小组主办。部分内容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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