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政储蓄银行 公告号:临2023-00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的批准》(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84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经340号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以非公开方式发行6,777、108、433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规模为44、999、999、995.12元。截至2023年3月22日,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44、995、754、712.10元(保荐承销费已扣除不含税,本次发行其他相关费用未扣除)。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078号)。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95.12元,扣除19、840、975.1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980、159、019.96元,符合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亿元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近日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邮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没有重大区别。
本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道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丙方1和丙方2合称为丙方):
丙方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2:中邮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方)达成下列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91100901003081658,截至2023年3月22日,专项账户余额为4.499、575.47121万元。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指定发起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规范运作,继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朱晓飞、陈雪、王华民、马清瑞)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移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各方同意适用一般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具有约束力。
(11)甲方、乙方、丙方1、丙方2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为避免疑问,丙方1和丙方2作为本协议的独立一方,丙方1、丙方2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是独立的,双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政储蓄银行 公告号:临2023-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变动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认购6、777、108、433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6、777、108、433股,占发行后本行总股本的6.83%。;同时,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比例由67.39%被动稀释至62.78%。
● 股权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股权变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6、777、108、433股(含本数,下同),发行对象不超过35个符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具体对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亿元(含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340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777、108、433股新股。
(2)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权变动是由银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的。根据非公开发行的簿记和配售结果,中国移动集团认购6、777、108、433股,占发行后银行总股本的6.83%,成为银行5%以上的股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准中国移动集团上述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行普通股总数为92、383、967、605股,其中邮政集团持有62、255、549、28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7.39%,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普通股总数增加至99、161、076、038股。邮政集团未参与认购,其持股比例降至62.78%,降至4.6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邮政集团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造成的具体变化如下: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1、邮政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A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注册资本:1376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经营范围:国内外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视频产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纸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信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设备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及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及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议服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材、汽车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表演票务代理;举办展览;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表演);运动运动(高危运动除外)的运营;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和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活动不含许可证审批);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市场实体依法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运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信用业务和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经营活动。)
2、中国移动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7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71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为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行业其他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类似专题、专栏除外);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己的媒体发布广告。(市场实体依法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性项目的经营活动。(市场实体依法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性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涉及后续事项
1、股东权益的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股权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移动集团编制了简单的股权变更报告,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单股权变更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政储蓄银行 公告号:临2023-00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筹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95.12元
发行价格:6.64元/股
6、777、108、433股发行量
●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共发行了1个非公开发行对象。
中国移动集团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777、108、433股,认购金额为44、999、999、995.12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转让。限售期结束后,中国移动集团认购的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预计上市时间
2023年3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人)发行的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托管、限售手续。根据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新股为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自限售期届满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
● 资产转让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转让,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6日,本行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议案。
2022年11月11日,本行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议案。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让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长、行长共同或者独立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处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的批复》(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845)原则上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亿元,用于补充本行资金。
2023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计委员会批准了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
2023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340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
2023年3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储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46号)批准了中国移动集团的股东资格。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国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1.00元/股。
2、发行数量
6,777,108,433股。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发行期的第一天,即2023年2月2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
(1)本行人民币普通股平均交易价格的80%(不含定价基准日)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交易总额。20个交易日内因除权、除息引起的股价调整的,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发生分红、分红、配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相应调整。
日本银行a股平均交易价格的80%为3.74元/股,是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对每股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即2021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89元/股。根据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2022年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以92、383、967、605股普通股总股本为基础,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7月11日),每股发现金红利0.2474元(税前)。共发现金红利约228.56亿元(税前);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2、527、800、605股,A股现金红利约179.43亿元(税前)。本次利润分配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1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6.64元/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6.64元/股。
本行和联合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本行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所有有效认购投资者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为6.64元/股。
4、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集团,配股金额为6、777、108、433股,配股金额为44、999、999、995.12元。
5、筹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95.12元,扣除与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9、840、975.16元(不含增值税)后,净募集资金为44、980、159、019.96元。
6、承销机构
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
1、募集资金验资
2023年3月22日,中金公司将募集资金(保荐和承销费用已扣除)转入本行指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3月22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布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78号)。截至2023年3月22日,邮政储蓄银行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6、777、108、433股,发行价6.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4、999、999、995.12元。扣除与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19、840、975.16元(不含增值税)后,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净额为44、980、159、019.96元,其中6、777、108、433.00元,38、203、050、586.96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以资产支付,认购资金全部以现金支付。本行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资金。
2、股份登记
2023年3月28日,本次发行的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手续。
(四)资产转让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转让,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5)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1、联合主承销商关于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340号)的要求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计划》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计划》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主承销商和与上述机构和人员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发行认购,也没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联合主承销商和利益相关方向提供财务补贴或补偿。
2、发行人律师关于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根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认购邀请、认购报价、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价格、数量、募集资金的最终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个,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新股为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自限售期届满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的情况
1、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人民币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71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为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行业其他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类似专题、专栏除外);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己的媒体发布广告。(市场实体依法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性项目的经营活动。(市场实体依法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性项目的经营活动。)
2、发行对象与本行的关联关系及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中国移动集团与本行无关联。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集团持有本行6、777、108、433股,持股比例为6.83%,成为本行关联方。去年,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没有重大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前十名股东的变动
(1)本次发行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如下:
■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为公司作为代理人持有的H股,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80、7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以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指定的名义持有,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沪港通)。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28日(股份登记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是公司作为代理人持有的H股,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持有的807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以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指定的名义持有,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沪港通)。
(3)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会改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影响本行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增加6、777、108、433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如下:
■
五、讨论和分析管理层
(一)资产结构的变化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有效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业务结构变化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所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的业务发展。发行完成后,银行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治理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本行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保持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直接影响本行高管的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发行对象与本行有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进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本行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情况
(一)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和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人代表:朱晓飞、陈雪
项目协办人:王鑫
项目组成员:童赫扬、吴窑、裴亦萱、吕昕羿、王端、郭天宇、张泽明、宋章捷、于清尧、敖蕴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2、中国邮政证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保荐人代表:王化民、马清锐
项目协办人:王旭
项目组成员:曲敬伟、陆逸凡、郭晓宇、邱博洋、梁绍勇、姜明磊、陈璐
联系电话:010-67017788
传 真:010-67017788
(二)联合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组成员:曾坤杰、冯强、杨坚、张廷、闫寅杉、方建超、李志强、钟
联系电话:010-85130366
传 真:010-65608461
2、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优秀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项目组成员:马小龙、左丁亮、刘亦诚、张竟雄、胡千重、魏紫圆、何治奇、陈楷民、卢伟鹏、马旭浩
联系电话:010-60833639
传 真:010-60833940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1号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公司负责人:王玲
签名律师:周宁、刘思佳
联系电话:010-58785637
传 真:010-58785566
(四)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层
执行合伙人:付建超
注册会计师:吴卫军、胡小军、沈小红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 真:021-63350003
(五)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层
执行合伙人:付建超
注册会计师:杨勃、胡小军、沈小红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 真:021-63350003
七、网上公告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报告;
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邮政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流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验资报告》(23)第0078号出具的德师报(检验)字(23)。;
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流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邮政储蓄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SH、1658.HK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9号
股权变动性质:上市公司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字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15号权益变更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变更。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邮储银行拥有权益。
4、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有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具体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介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国移动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邮政储蓄银行外,中国移动集团不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权。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1.权益变更的目的
由于对邮政储蓄银行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持乐观态度,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超过5%。
二、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现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变更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变更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变更前未持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股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国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1.00元/股。
(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777、108、433股,占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6.83%,认购金额为44、999、999、995.12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发行价格为6.64元/股。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发行期的第一天,即2023年2月2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
(1)邮储银行人民币普通股平均交易价格的80%(不含定价基准日)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普通股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交易总额。20个交易日内因除权、除息引起的股价调整的,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前,邮政储蓄银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邮政储蓄银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息、配股、配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相应调整。
邮储银行a股平均交易价格的80%为3.74元/股,是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前,邮储银行最近一期末对每股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即2021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89元/股。根据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计划,邮政储蓄银行以92、383、967、605股普通股总股本为基础,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7月11日),每股发现金红利0.2474元(税前),共发现金红利约228.56亿元(税前);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2、527、800、605股,A股现金红利约179.43亿元(税前)。本次利润分配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邮储银行2021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6.64元/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6.64元/股。
邮政储蓄银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邮政储蓄银行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所有有效认购投资者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为6.64元/股。
(4)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非公开发行经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配售结果通知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为非公开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价格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三、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完成的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6日,邮政储蓄银行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议案。
2022年11月11日,邮政储蓄银行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议案。
2、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的批复》(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845)原则上同意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亿元,用于补充邮政储蓄银行资金。
2023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计委员会批准了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
2023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340号)批准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
2023年3月19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银行股权变更及相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46号)批准了中国移动集团的股东资格。
(二)未履行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事项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审批程序,没有未完成的审批程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有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期限和到期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制期限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份的转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以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过去的一年和一期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没有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外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股份的权利受限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股份不受质押、冻结等权利的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自股权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其他邮政储蓄银行买卖股票。
第五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了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没有其他重大信息,以避免误解应披露的报告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我(以及我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杨杰
签名日期:2023年3月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单权益变更报告》;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认购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在邮政储蓄银行办公地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参考。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更报告》签字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杨杰
签名日期:2023年3月29日
简单股权变更报告附表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杨杰
签名日期:2023年3月29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