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版)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果重大紧急情况影响发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布并修改发行日程;
3、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线下投资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排除最高报价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近一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在T-4日前(包括T-4日)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支付认购资金。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配置的金额,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在T-2日前(包括T-2日)支付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线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查询或线下认购,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7日至2023年4月4日(T-5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线下投资者推广线下路演。路演推广内容不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范围,不预测二级股市交易价格。
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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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外,线下路演推广阶段、符合要求的线下投资者和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广活动应全程记录。发起人(主承销商)记录了线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和主要内容,并备案备查。线下路演推广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品或礼券。
2023年4月11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问题,回答内容严格定义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见2023年4月10日(T-2日)发布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战略配售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如有)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和线下发行,但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由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管理。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为10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量的20.00%。其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得超过530.00万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7809.12万元;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后续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数量的5.00%,也就是说,不超过265.00万股(如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万元。2023年4月10日,最终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金额将达到(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2023年4月10日,最终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金额将达到(T-2)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根据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将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T+2日)公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参与战略配售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2号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及具体情况
参与战略配售的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总额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得超过530.00万股,认购总额不得超过7809.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1号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名称:中信建设投资管家美利信创业板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SZJ197;
设立时间:2023年2月7日;
备案日期:2023年2月14日;
筹集资金规模:557.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556.80万元;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主体: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位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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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尾数之间的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1号资产管理计划筹集的资金金额为557.00万元,其中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556.80万元;
注3:2023年4月10日,最终认购股数(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襄阳美利信和东莞美利信分别是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2)2号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名称:中信建设投资管家美利信创业板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SZJ198;
设立时间:2023年2月7日;
备案日期:2023年2月14日;
筹集资金规模:2.815.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252.32万元;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主体: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位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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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尾数之间的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2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2.815.00万元,其中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2.252.32万元;
注3:2023年4月10日,最终认购股数(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襄阳美利信、东莞美利信、重庆鼎喜、广澄模具是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鼎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澄模具有限公司。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管理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投资机构为长江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创新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4)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后续投资(如有)的初始股份为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65.00万股。2023年4月10日,后续投资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将是(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由于长江创新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和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发起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将调整长江创新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如果长江创新承诺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会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在股份获得的限制期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在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是在考虑了投资者的资格和市场状况后综合确定的,列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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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发行初步查询(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
发起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价格确定投资者的最终配售金额和数量。2023年4月11日(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和限售期安排。2023年4月14日(T+2日)发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得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和限售期安排。
(六)限售期
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2号资产管理计划配股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排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排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则长江创新后续投资(如有)配股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获得配股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核实情况
赞助商(主承销商)和北京嘉园律师事务所聘请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和是否有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禁止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出具验证承诺书。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将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T-1日)披露。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投资者参与线下查询的标准和条件
参与线下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后,可参与线下查询配售。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线下查询和配售。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线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四)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线下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的,应当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线下发行实施细则》、《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配置。
4、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4月3日)以初步询价开始。T-6)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持有市场价值。具体市场价值计算规则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监管机构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程序等相关验证材料。
6、如果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备案将在00前完成。
7、以下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发起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起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第(1)、(2)、(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六个月内,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有发起人、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发起人(主承销商)签订发起人、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赢得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除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线下投资者应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和资产规模合理确定认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认购。原则上,线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写的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说明书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的总资产和询价前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应在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日)产品总资产计算低值。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离线投资者资格验证材料,如承诺书、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方法见本公告“3。提交离线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的离线初步查询安排(2)”。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和配售前检查投资者是否有上述禁止,并要求线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格要求的承诺和认证材料。参与调查的线下投资者应按照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应按照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的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上述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不参与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美利信查询的,视为向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不参与线下查询和配售,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线下投资者条件。如果关联方因投资者原因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4月4日)满足上述投资者的条件(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输入信息,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问题,请于2023年3月31日使用。(T-7日至2023年4月4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0.021-6111839、021-61118537。
线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点前完成注册的,不得参与线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写与注册信息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线下机构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
线下投资者应在履行合规审计程序后,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和验证材料。线下投资者应承诺通过系统填写信息、上传EXCEL电子文件和盖章扫描文件,并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1、检查提交材料的步骤
请登录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s://emp.cjfinancing.com.cn),2023年4月4日,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南下载》的操作说明(如不能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在此次发行过程中,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
2023年4月4日,请遵循以下步骤(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第一步:点击发行项目页面的“线下投资者登录”、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登录“美利信”或“进入询价”链接进入登录页面;
第二步:登录成功后,可填写信息,点击“查询”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和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证书号码和正确的证券协会代码,以及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和办公电话。单击“保存和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查询对象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的信息下载模板并上传(所需提交的信息模板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五步: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页面底部的“提交审核”。
2、线下投资者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提交验证材料的电子版。纸质原件不需要邮寄。
(1)有兴趣参与初步询价并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承诺书。投资者可以点击项目下方的“承诺信模板”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项目列表”页面。
(2)所有投资者应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所有投资者均应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的基本信息表。投资者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并上传模板格式。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的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和PDF盖章版,EXCEL版应与PDF盖章版保持一致。
(4)配售对象属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无需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此外,其他配售对象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和PDF盖章版,EXCEL版应与PDF盖章版保持一致。
(5)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证书盖章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书盖章扫描件。
(6)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图等)。).
(7)所有投资者应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公告及相关证明文件PDF盖章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印章)。投资者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未经授权不得更改模板格式。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具体要求如下:
1)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招股说明书》发布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在询价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在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填写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由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离线投资者应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一旦线下投资者报价,视为承诺其在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上传的《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如果不一致,后果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EXCEL总结电子版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等证明材料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一致,配售对象拟认购的金额不得超过《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并提交给发起人(主承销商)。超出资产规模认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8)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如果线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与律师核实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核实投资者的资格,并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投资者应积极合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不参与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美利信查询的,视为向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不参与线下查询和配售,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线下投资者条件。如果关联方因投资者原因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说明书》发表之日(2023年3月31日)T-7日)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供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线下投资者应将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记录、报价知识人员通信工具控制记录等相关数据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20年。线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数据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终修改时间应为查询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的相关数据。如果根据线下投资者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范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2023年4月4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CA证书,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配置,方可参与初步查询。
4、初步询价期为2023年4月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合格的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开始前,线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线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5、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分别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线下投资者最多填写3个报价,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申报价格的最小变更单位为0.01元。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说明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考虑到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和发行人的估值,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线下投资者指定的最低配售对象设定为100万股,最小变更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线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不得超过1,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54%,500万股。
特别提示1:为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定价基础验证功能。线下投资者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2023年4月4日,线下投资者应该是(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6日)T-4日)上午9日:30日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否则不得参与查询。线下投资者在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特别提示2:为促进线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实创业板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初步查询期间,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如实填写配售对象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应在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9日)以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一致。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提供给发起人(主承销商)的总资产和查询前的总资产。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的,有权确定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的认购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并按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资产规模数据。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5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1万元)”栏中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6、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4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拟认购配售对象超过15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如果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7)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的,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经理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7、线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是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错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错误,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8、北京嘉园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的发行和承销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处理线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线下投资者应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如果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有以下情况,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P>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
3、除行政许可外,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
4、查询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报价,查询、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线下投资者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使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降低、提高或不慎报价的;
8、以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分配后的持股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且(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分配后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不严格,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认购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
18、延期不及时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从晚到早,同一申请价格,同一申请时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的拟认购量为所有合格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拟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删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离线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认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行业、市场状况、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根据上述原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有效报价不少于10名线下投资者。
2、2023年4月11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以下信息披露在公告的发行公告中: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3、如果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上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果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在上述情况下,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5、线下投资者申报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发行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选择重新发行的机会。
6、只有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并必须参与线下认购。2023年4月11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线下认购的投资者名单及相应认购数量(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的认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
线下投资者在2023年4月12日(T日)参与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支付认购资金,并于2023年4月14日获得初步配售(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在线认购金额,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限制a股股份和非限制存托凭证市值投资者可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市值可认购500股,不足5万元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认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2023年4月10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4月12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为其申购新股。
2023年4月12日(T日)参与网上认购时,网上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2023年4月14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所有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都不得参与在线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离线询价和在线认购,在线认购部分为无效认购。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4月12日(T日)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在线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在2023年4月12日(T日)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离线和在线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在线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4月10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是(T-2日)回拨线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将于2023年4月11日回拨。(T-1)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如果网上和线下获得全额认购,如果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则不启动回拨机制;如果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则应从线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原则上,无限售期回拨后的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应当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的数量计算;
3、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4、在线下发行未获得全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会在线回拨,暂停发行。
2023年4月13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重庆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线下配售。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完成回拨后,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线下认购的,分为以下两类,同类线下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为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线下投资者均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RB;
3、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根据线下有效认购情况与RA有关≥RB配售,调整原则:
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可以分配给B类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在配售A类和B类投资者时,确保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4、计算配售数量:
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这类配售比例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下降至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超过配售对象有效认购数量的,超出部分按上述顺序配售给下一个配售对象,直至配售完成。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5、线下比例限售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每次在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期出售,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支付
(1)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4月1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日)发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布了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并公布了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投资者名单。2023年4月14日,在《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所有线下有效配售对象均需(T+2日)8:30-16: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4月14日全额缴纳(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获得的股份全部无效。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天发行的多只新股中,所有配售对象均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享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共享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无效。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支付,并按规范填写备注。
2023年4月1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重庆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或者取得初步配售的线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中,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合并计算违规次数。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在限制名单期间,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支付认购资金的线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无效处理其所有初步配置的新股,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发起人(主承销商)承销。
(二)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中标后,应按照《网上彩票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4月14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全额。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以实际资金不足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不是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
(三)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4月6日,1号资产管理计划、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参与战略配售(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2023年4月6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配置的金额,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2023年4月10日(T-2日前(含T-2日)支付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18日举行(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回拨至线下发行。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新股,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
具体情况请参阅《发行结果公告》,如线下、线上投资者未付款金额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十、暂停发行
本次发行可因下列情形暂停:
1、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报价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不足10人;
3、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不符合发行人选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影响发行;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并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支付投资者的退款。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后,选择机会重新开始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重庆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克飞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
联系人:王双松
电话:023-66283857
传真:023-6628385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初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世纪汇28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61118539、021-61118537
传真:021-61118973
发行人:重庆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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