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修订
补充证券公司早期风险干预措施 加强穿透监管要求
◎记者 梁银妍
近15年后,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补充了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渗透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三个部分:证券承销和赞助商、做市交易和场外业务,提高了相关的业务规范。此外,该系统还规定了信息技术系统,要求证券公司确保信息技术投资。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中国证监会推进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形成了草案。修订工作明确合规、审慎、负责任的监管方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起源,提高专业能力,弥补功能不足,走标准化、专业化、密集、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修订坚持三个原则:考虑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加强薄弱环节,不改变法规的整体框架结构;加强监督,有效监督,实施精简管理,管理少,提高监督效率;协调实际需求和长期发展,为监督转型和产业创新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下转3版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