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 公告编号:2023-006
南京我乐家居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原告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6500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鉴于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不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实际判决和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南京快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账款催收,积极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公司最近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丽水区人民法院(2022)苏017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有关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号(2022)苏0191民初4807号,涉及6500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和利息。详见2022年7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2-028)。
二、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保证金6500万元退还原告南京快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利息、专用运费和定制费。
2、驳回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24万元,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9.98万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措施,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不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实际判决和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响应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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