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4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基金经理网站(http://www.ftsfund.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的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信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公告》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信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通过沟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富兰克林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沟通方式。
2、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起,会议投票的起止时间为17日: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5月4日
4、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电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投票。”
5、提交电话投票表决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提交电话投票表决。
6、提交短信投票表决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公告规定的短信投票表决回复基金管理人。
7、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021-3878955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基金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提案的内容见《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3日,即 2023 年4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交付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2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包括: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在投票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公章(或基金经理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公章、开户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表决票应加盖机构公章(如有)或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正面和负面副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面、负面复印件,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原授权委托书(参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为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如果代理人为机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开户证明或登记证复印件等)。委托他人投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填写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五)上述公章、批准文件、开户证明、登记证,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自2023年4月4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将填写的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及2023年5月3日的17份:00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电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编:200120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会议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021-3878955),然后按提示转移人工座椅(人工座椅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客户服务人员通过回答问题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本次大会议案在电话中表决。
基金经理的客户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主动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回答问题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可以在电话中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电话表决的有效性详见本公告中的“五”、“计票”和“四”、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有效性认定”相关协议。
2、从2023年4月4日起,到2023年5月3日17日,通过电话投票参加投票的起止时间: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电话投票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记录上述整个通话过程。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投票,暂时不向非个人投资者开放。
(3)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会议,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的短信投票渠道。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投票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回复信息内容表示投票意见。短信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姓名+证件号后六位”,“同意、反对、弃权”中只有一种表决意见。个人投资者必须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短信投票的有效性见本公告“五、计票”中的“四”、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有效性认定”相关协议。
2、从2023年4月4日到2023年5月3日,短信投票的起止时间为17日:请注意00止(投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短信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3、通过短信投票,基金股东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暂不对非个人投资者开放。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短信回复内容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回答问题进行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记录上述所有通话流程。
5、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的手机号码已变更或不再实际使用的,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如因短信渠道阻塞或通信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为因素,短信收集无法收到或逾期收到,短信投票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体上公布。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公证机关应当对投票过程进行公证。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投票意见的,不影响投票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投票填写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见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意见未选择、选择或识别、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楚,或未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的,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交货时间不是同一天,最终交货填写有效以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中提出不同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货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货以实际送货时间为准,邮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有效性认定:
1)电话投票方式的有效性认定:在电话投票规定期限内致电客户服务电话表决的,形成录音材料,完全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认和所有提案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不能核实身份的,视为无效表决票。
2)短信投票方式的有效性认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应当在表决短信中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只提供最后六个姓名和文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择、多选择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② 投票信息中只有投票意见,但未提供证书号码后六位,提供的证书号码后六位错误,未提供姓名,提供的姓名错误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无效投票。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短信投票多次有效投票,无论投票意见是否相同,以最后投票意见为准(电话、短信投票交付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以前的投票意见视为撤回。
5、同一基金份额同时有有效的电话、短信等投票意见和有效的纸质投票意见的,以有效的纸质投票意见为准。
6、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进行有效表决,并经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本人出具的有效表决为准。
7、具有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同一基金份额,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果最后一次收到多次纸质授权,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多次纸质授权一致的,以同一授权为准;同一代理但授权不一致的,视为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授权不同代理人、授权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包括在有效票中。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表他人提交的基金份额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的记录一致;
4、基金股东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股东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股东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即本次公告的基金股东大会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召开)。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达到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应当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基金股东大会授权期间基金股东的各种授权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股东再次授权,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当时发布的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电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督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时间,确保表决票在表决截止日期前交付。
2、基金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可以通过基金经理的网站查阅。如果投资者有任何问题,他们可以致电基金经理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4518、95105680、021-38789555咨询。
3、基金股东大会审议的转型事项,基金将保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作为投资者赎回选择期,为基金股东选择赎回或转换,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注:开放转换业务销售机构以相关公告为准)。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或转让,不受原基金合同只能在开放期间赎回的限制。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认购和转换。赎回选择期内,基金股东选择赎回或转让的,不收取赎回或转让所涉及的赎回费,转让所涉及的差额按转让基金(即基金)和转让基金的认购率差额收取,具体收款以登记机构计算的结果为准。无意持有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告的相关内容。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
附件一:《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2:《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4:《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份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了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经理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拟变更基金名称、经营模式、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建议通过沟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基金合同修改。本次修订涉及《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4《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说明书》。
为实施基金转型计划,建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处理转型的具体事项。
请审议上述议案。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
附件二: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投票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中画“√同一提案只能表达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股东本基金账户下所有基金股份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仅指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其他情况不需要填写。如果空白、填写、填写错误、无法识别,默认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未选择、多选择或无法识别、模糊或矛盾的投票被视为投票人放弃投票权,其所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的投票结果均为“弃权”。
4、本投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www.ftsfund.com)按此格式下载、剪裁、复印或打印报纸。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日,并代表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在法定时间内召开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除我(或机构)授权外,基金股东大会授权期间(或机构)的各种授权仍然有效。
客户姓名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客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不需要填写。空白、多填、错填、不能识别的,默认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基金账户下所有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了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经理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建议通过沟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丰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改变基金经营模式,修改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股份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2、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属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注册。
3、本次会议只能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制定。因此,基金合同修订计划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表决通过的可能性。
4、基金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登记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合同修订方案或转型前后基金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转换操作模式:从“一年定期开放”到“一年持有期”;
2、变更基金名称: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到“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完善投资范围:增加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银行间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删除参与一级市场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债券和新股认购和新股发行;
4、完善投资策略:补充长期配置策略、利率债券投资策略、个人债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删除中小企业私人债券投资策略和新股认购策略;
5、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从“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调整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6、基金资产估值相关条款因投资范围调整而相应调整;
7、增加摆动定价条款:当基金大量认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订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从小数点后三位改为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9、根据经营模式变更和修改巨额赎回的识别,并相应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模式:“基金股份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20%(赎回申请股份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股份总数后扣除申请股份总数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股份总数后的余额)”修改为“如果基金股份净赎回申请在单个开放日内(赎回申请股份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股份总数后扣除申请股份总数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股份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股份总额的10%”;由“在开放期,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实现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上的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支付”或“(2)延期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起办理。“修改为“如果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实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上的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起办理。”;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基金收益分配”章节中的相关“在满足相关基金股息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末同类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至少分配一次。年收入分配次数最多4次,每次收入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行收入分配;”条款;
1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经营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填写指南》。3.1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填写指南(试行)和最新监管要求,结合产品特点修改相应的声明。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说明书》,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对计划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2013]1187号文件注册募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经理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二)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至少预留20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让。
自基金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基金将安排一段时间的选择期。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当时发布的公告。在选择期内,由于基金需要处理赎回,基金股东同意免除富兰克林国海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授权基金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授权基金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放认购、赎回、转换、暂停认购、赎回、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相应落实相关事项。
在选择期内,各类基金股东选择赎回或转让的,不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1)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2)将分别转为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1)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2)。无意持有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无效,《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转型时间及相关安排以当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通过股息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转型后持有期连续计算。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来改变基金的经营模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根据基金合同的要求,修订事项必须经基金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批准,特别决议必须经基金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效。
2、技术操作的可行性
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难以实现。为实现基金转型的顺利过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变更的会计处理、注册、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为基金转型经营做好了相关准备。
四、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风险
为防止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公司将扩大投资者联系范围,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并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前与主要持有人保持沟通,确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被持有人大会否决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风险
在计划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求意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时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或者更改其他会议安排。合同修改议案未经持有人会议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会议提交新议案。
3、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的第八部分 在基金股东大会约定的召开原因中,基金管理人计划通过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的修订。
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发出了无异议的函。
5、基金合同的修订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合同修订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计划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进一步改进该计划。如有任何修改,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召开前及时公布。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电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附件: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基金的经营。
2、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募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与基金合同发生冲突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享有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合同中获得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本身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认可和接受。
3、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定期向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基金的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障,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照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投资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金合同发生冲突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经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但基金管理人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而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七、本基金为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股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个基金股份,最短持有期为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认购股份,下同)至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如无非工作日,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申请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存在赎回或转让的风险。
8、基金持有特定资产、存在或潜在的大规模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不办理侧袋账户的认购和赎回。请仔细阅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内容,并注意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具体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缩写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文意另有规定:
1、基金或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经理: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股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一年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总结:指《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一年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总结》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颁布机关不时修订的七项法律决定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以及颁布机关不时对其进行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发布机关不时修订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12、《操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颁布机关于同年8月8日不时进行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和颁布机关同年10月1日不时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监会
15、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受基金合同约束,按照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
17、个人投资者: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存续或者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存续的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措施(包括发行机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境外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股份持有人:指依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股份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广基金、认购、赎回、转换、转让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款、转让、清算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确认、清算结算、代理红利、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非交易转让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该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账户,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变更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账户,记录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认购、赎回、转换和托管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更和余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指《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兰克林国海年恒丰定期开放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自同一天起生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期: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原因、基金财产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至《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认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期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规范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
37、认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股东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公告,申请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股份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股份的行为
40、转让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变更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认购日、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销售机构在每期约定的扣款日自动完成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的扣款和基金认购申请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请份额总数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收益、股息、债券利息、交易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基金财产使用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种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总值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为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而计算和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过程
49、流动性有限资产:指因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经营障碍而无法以合理价格实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10 逆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超过一个交易日(包括协议约定的银行存款提前提取)、停牌股票、流通有限的新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规定媒体:指国家报纸(以下简称“规定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经理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1、基金份额分类:根据认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收取方式,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而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基金营销、销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也就是说,对于每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份额认购确认日(下同)至基金份额认购确认日的前一天(如果没有日或日为非工作日,则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申请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遇到大量认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股票净值,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影响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减少对股票基金股东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账户分离到特殊账户进行处置和清算,以有效隔离和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原账户称为主袋账户,特殊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具体资产:包括:(1)不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和估值技术的使用仍然导致公允价值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按摊销成本计量,资产减值准备计提;(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模式
合同开放式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开放认购;但本基金为投资者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申请赎回或转让。
对于每个基金股份,最短持有期为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认购股份,下同)至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如无非工作日,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持有原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份,转型后变更为持有基金股份的,其持有期自原基金股份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努力获得超过业绩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认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收取方式,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投资者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而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成本不同,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股份类别的具体设置和费率水平,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总结中公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和规则,但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2013]1187号文件注册募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经理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2023] 594号文件允许变更注册。
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通过通讯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经营模式、基金投资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入分配原则修改、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2023 自2000年X月X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无效,《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改为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变更基金份额的必要信息。
(二) 基金股东数量和资产规模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股份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不足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有权决定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持有基金股份的人数不足200人的;
2、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90%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出发。
第六部分 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
一、认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的认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经理在招股说明书或其网站上列出。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情况改变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经理的网站上公布。基金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
二、认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和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基金在开放日认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处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暂停认购赎回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多次购买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认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后,应当在认购和赎回开放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认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认购、赎回或者转换,经登记机关确认接受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认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但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赎回或者转换转让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认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格”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盘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认购赎回价格;
2、“金额认购、股份赎回”的原则,即以金额申请认购,以股份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撤销当日的认购和赎回申请,但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认购的顺序进行赎回;
5、办理认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股东利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经理必须在新规定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四、认购赎回程序
1、申请认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内申请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准备足够的认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认购和赎回申请不成立。
2、支付认购和赎回的款项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成立;认购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达的,认购资金本金返还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认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赎回申请,成立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股东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赎回款在7日(包括当日)内支付。如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信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资金的交付时间将相应延迟。如果是故障造成的,则在故障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定赎回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或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情况下,款项的支付方式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请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和赎回申请的日期(T日)作为认购或赎回申请的日期。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以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接受认购赎回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关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申请确认的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认购不成功或者无效的,应当将认购款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调整上述认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五、认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和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详见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累计上限。详见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认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5、当接受认购申请对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或基金单日净认购比例的上限 拒绝大额认购、暂停基金认购等措施,有效保护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详见相关公告。
六、认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5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盘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在执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适当地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了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精度的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提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认购股份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法:本基金认购股份的计算见招股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总结中列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的有效份额为净认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有效份额单位。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法: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见招股说明书。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股份的赎回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总结中列出。赎回金额为元,赎回金额单位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扣除相应费用。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此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股份赎回费(如有)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股份的基金股份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股份持有人赎回基金股份时收取。赎回费用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未纳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的认购费率、认购股份的具体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收费方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7、当基金出现大额认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推广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在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降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7.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由于不可抗力,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某一或某些认购申请的影响或损害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股东利益的情况。
6、由于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7、具体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暂停接受基金认购申请。
8、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或某一认购申请时,可能会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50%以上的基金份额,或变相避免50%的集中度。
9、认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认购金额上限。
10、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暂停申请公告。当上述第8项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比例确认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资金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暂停认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1、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
2、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资产估值暂停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资金的支付。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巨额赎回发生在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放日。
5、当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股东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股东的赎回申请。
6、具体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延迟赎回支付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第四项除外)之一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额支付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全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应当按照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以延期支付。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发生的,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提前撤销当天可能未被接受的部分。消除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法
1、认定巨额赎回
如果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请份额总数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则视为巨额赎回。
2、处理巨额赎回的方法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照正常的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实现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延期其他赎回申请。对于当日赎回申请,受理的赎回份额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数量占赎回申请总数的比例确定;对于未赎回部分,投资者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申请。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起处理。赎回金额没有优先权,赎回金额基于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果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没有做出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进行自动延期赎回。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次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实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上的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起办理。延期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起处理。赎回金额没有优先权,赎回金额基于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延期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起处理。赎回金额没有优先权,赎回金额基于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果选择取消赎回,当天未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果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没有做出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进行自动延期赎回。
(4)暂停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巨额赎回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传真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说明相关处理方法,并在2天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十、暂停认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认购或赎回的公告
1、上述暂停认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暂停公告。
2、暂停时间为1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新开放日前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重新开放认购或者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认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认购或赎回时间和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最迟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认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认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决定开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相关规则,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和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非交易转让
基金的非交易转让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转让,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非交易转让。在上述情况下,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可以依法持有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有效的司法文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交易转让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信息,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合格的非交易转让申请,并按照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十三、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持有基金份额的转让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托管费。
由于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转让托管的销售机构可以暂停业务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让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以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
十五、冻结、解冻、质押基金
基金登记机构只接受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登记机构认可的冻结和解冻。基金份额冻结的,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冻结,冻结部分仍参与收入分配和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或者其他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下一步,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接受基金股份持有人的基金股份转让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办理基金股份转让登记。基金管理人计划接受基金股份转让业务的,应当提前公告,基金股份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股份转让业务。
十七、本基金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认购和赎回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认购和赎回安排见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补充、调整上述认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安排,并提前公告,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无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C-6号二层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期限: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依法筹集资金;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四)销售基金份额;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监督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机构,监督和处理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取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认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根据法律、法规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基金财产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行使基金利益;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利益进行融资、融券、转融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人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转让的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1)依法筹集资金,办理或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认购、赎回和登记;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和决策,以专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和经营基金财产;
(5)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记账和证券投资管理的不同基金;
(六)基金法除外、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经营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布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一)严格按照《基金法》执行、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前应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13)根据《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将基金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认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合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簿、报表、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或材料,并确保投资者能够随时查阅与基金相关的公共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获得相关信息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实现和分配;
(19)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解散、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而损害基金财产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处理其义务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书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2009]13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
持续经营: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依照《基金合同》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经营。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以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身财产和不同基金财产独立;设立账户、独立会计、账户管理,确保不同基金在账户设置、资金分配、账户记录等方面独立;
(四)基金法除外、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相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6)资本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处理清算和交付;
除《基金法》外,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前应当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8)审查和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
(9)处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定期报告发表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经营各个重要方面;基金管理人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簿,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15)依据《基金法》、根据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召集基金股东大会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股东合作,依法召集基金股东大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营,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17)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实现和分配;
(18)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休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股东的利益;
(21)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基金股份的行为视为对基金合同的认可和接受。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股份,即成为基金股份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不再持有基金股份。基金股份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共享基金财产收入;
(2)参与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三)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营;
(八)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义务;
(四)缴纳基金认购、赎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五)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损失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六)不从事任何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因任何原因返还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和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的信息,并不时更新和补充,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均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没有日常机构。
一、召开原因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模式;
(5)除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外,还应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六)变更基金类别;
(7)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一、三”的规定召开的情况外;
(8)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其他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修改以下情况,无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
(一)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认购率,降低赎回率,或改变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四)因相应法律法规变更而修改《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认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转让、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股东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开;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超过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超过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超过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召集的,单独或者总代表基金份额超过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天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股份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或者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选择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期。
第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前30天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应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证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等。)、送货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的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办理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的具体通信方式、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截止日期和收款方式。
3、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表决意见的计票;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表决意见的计票;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表决意见的计票。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现场会议、沟通会议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者委托代表代表投票授权证书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投票效力。当现场会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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