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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代理投票的授权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一致;
(2)经核实,汇总参与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包括一半)。如果参与者在股权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小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3个月或6个月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权登记日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不得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信会议。通信会议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将投票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信会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通讯会议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公告;
(2)召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如果我直接发表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发表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小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包括一半);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3个月、6个月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的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股份持有人应当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在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额证明、委托代理投票授权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一致。
3、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表决,或者通过网络、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授权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出。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非现场方式或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按照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出。
五、讨论内容和程序
1、提案的内容和权利
讨论内容是关系基金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经理、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通知后,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布原提案的修改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表决未事先公布的议事内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会议的方式下,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未主持会议的,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上注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2)通讯会议
在通讯会议上,召集人应当提前30天公布提案,召集人应当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提前2个工作日内公布提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都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必须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含一半)有效;除下列第二项规定的特别决议外,以一般决议的形式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作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经营模式、基金经理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基金合同终止、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
通过沟通投票,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会议通知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投票作为有效投资者,表面书面投票作为有效投票,投票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作为弃权投票,但应计入书面意见基金股东代表的基金股份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问题,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作为监督员;会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或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开的,但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为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他们可以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清点投票数量的要求。监票人应当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于一次。重新清点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四)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公证。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会议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召集的,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公证机关应当公证其计票过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股东大会的决议。基金股东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体上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时,必须公布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股东应当执行有效的基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基金股东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具有约束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是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但是,如果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和审议的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此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总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股权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股权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一半(含一半);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一半(含一半);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一半,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3个月、6个月内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或者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含一半)批准;
7、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由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表决。同一主袋账户中的每个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不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规定以本节特别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部分的有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原因、条件、程序、投票条件,直接引用法律法规部分,如未来法律法规修订取消或变更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会议机制,基金经理可以直接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部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资格依法取消;
2、被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解除;
3、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资格依法取消;
2、被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解除;
3、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共同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提名的基金管理人作出决议。本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进行表决;
3、临时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在新基金管理人出现前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股东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的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终止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信息,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转移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受。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终止职责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列入基金财产;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原基金管理人或者新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应当按照其要求更换或者删除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共同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进行表决;
3、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在新基金托管人出现前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股东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的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终止职责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信息,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转让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受。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终止职责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被单独或共同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股份持有人提名;
2、按照上述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基金管理人和新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不损害基金股东利益。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相关内容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可以直接修改和调整相应内容,无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根据《基金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经营、净值计算、收入分配、信息披露、相互监督等相关事项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登记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业务是指基金登记、存款、转让、清算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确认、清算结算、代理红利、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非交易转让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格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应当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基金交易确认、分红、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和非交易转让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实施前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2、本基金份额登记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身份信息和基金份额细节备份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注销之日起不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转让业务,按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经理的监督;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努力获得超过业绩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可转换债券)、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和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银行间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在未来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内一年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认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利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贷 综合分析风险变化等因素,建立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努力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1、长期配置策略
通过GDP,本基金、CPI、深入研究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测和判断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资本供需结构和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的长期配置。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预测,本基金将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长期。当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应适当减少投资组合期,以避免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应适当增加投资组合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回报。
2、利率债务投资策略
(1)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基金将确定基金债券组合的长期目标,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方向 在期间的基础上,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情况,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进行动态调整。
(2)骑行策略
骑行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及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陡峭时,即当相邻期间利差较大时,可以购买收益率曲线陡峭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剩余期限将缩短。此时,债券收益率水平将低于投资期初 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降,资本利得收益有所下降。
3、优惠券选择策略
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债券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投资品种由组合流动性决定;信用债券(本基金所称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下同),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点、盈利能力、偿付能力、流动性等因素,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积极探索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信用利差,采取分散的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整体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积极投资于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AA+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券占基金投资信用债券的50%-100%。本基金积极投资于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AA+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券占基金投资信用债券的50%-100%。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主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可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定。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上述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信用债券可交易之日起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3个月内调整至比例要求。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将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组成和质量,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回报和风险匹配,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获得稳定的回报。
5、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总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投资者也可能有其他权利,如回售。因此,在这方面,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本价值和可转换债券本身所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基金在合理估值可转换债券的基础上,尽可能有效地挖掘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在换股过程中交换的股票不是其自身的新股,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也具有债券属性和股权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比同样,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到期以获得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权属性分析应注意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和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意愿。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进行投资决策。
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在投资国债期货时,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运行趋势,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式,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相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利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合同需要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一年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应收认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证券的10%。完全按照相关指数的比例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本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总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股东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指同一信用水平)不得超过本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东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BBB以上(含BBB)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出售;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基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
(13)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应遵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购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市值、买卖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不包括清算)的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3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有限资产的总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5%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导致基金不符合前款规定 限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增加流动性有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股权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进行反向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格要求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1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除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外,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协议。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适用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再受有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以维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投资承担无限责任;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出资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取消或者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再受有关限制或者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股东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价机制,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经基金托管人事先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相关交易。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取消或者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也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债综合指数。样本债券覆盖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的发行人(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可以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水平和变化趋势。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和实施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可以反映基金投资现金资产的目的。
本基金是一种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上述业绩基准的选择可以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指数编制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权威、更被市场普遍接受的绩效比较基准,或市场更适合基金绩效比较基准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根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为自己、员工、授权代理人或者任何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
八、基金融资、融券、转融
本基金可以按照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融资、融券和融资业务。
九、实施侧袋机制和投资运行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和存在或潜在的大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
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绩效比较基准、风险回报特征等协议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营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实现和支付,详见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资本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和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置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冻结、扣押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基金财产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受到处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经营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经营不同基金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本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对于市场活跃、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外,报价应用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测量。如果估值日没有报价,最近交易日后没有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公允价值应通过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正反映公允价值,则应调整报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考虑估值技术中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销售或使用的限制。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人的,则该限制不应被视为估值技术的特征。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溢价或折扣。
(2)在当前情况下,对于没有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使用估值技术,并有足够的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确定公允价值。利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考虑可观察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无法观察输入值或不可行时才能使用。
(3)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潜在估值调整对上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超过0.25%的,应调整估值,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估值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无权固定收益品种,选择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择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以日收盘价作为全价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全价估值减去全价估值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的净价;
(5)交易所上市没有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交易所市场上市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6)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上市转让的债券,以活跃市场未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当活跃市场报价不代表估值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调整市场报价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当没有市场活动或很少的市场活动时,应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以下情况:
(1)发行、转换、配股、公开发行的新股,按照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首次公开发行,利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根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无权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根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天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中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对于包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期(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期待偿期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无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估值一般以估值当天的结算价格进行。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视为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达成协议,并按照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三)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述方法的估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达成协议,并根据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7、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确保基金估值公平。
8、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了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公布与基金相关的会计问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每个工作日关闭后,除当日基金份额余额外,准确计算为0.0001元,小数点后排名第五,错误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大赎回情况下建立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种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布。
六、处理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任何类别的基金股票净值小数点后4位(包括第4位)出现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的基金股票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而造成估值错误,造成其他当事人的损失,过错责任人应按照以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申报错误、数据传输错误、数据计算错误、系统故障错误、指令错误等。
2、处理估值错误的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纠正,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因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纠正估值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积极协调,有义务协助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纠正而不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方应当向有关当事人确认估值错误的纠正情况,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纠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估值错误的直接当事人和第三方不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有义务及时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估值错误的责任方仍然对估值错误负责。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者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的,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要求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交付不当得利;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将这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的,受损人应当向估值错误责任方支付已获得的赔偿金额和已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额以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4)估值错误调整应尽可能恢复到假设没有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况。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发现估值错误后,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的原因,列出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由估值错误责任方纠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向有关当事人确认估值错误的更正。
4、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股份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股份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义双方的责任,确认后按照下列条款赔偿基金股份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股份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①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建议,对基金股东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②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后公告,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核对,但未达成协议,为避免基金份额净值不能按时公布,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公布,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认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因基金股份净值计算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股东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行业另有普遍做法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平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
1、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因其他原因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暂停营业时;
2、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据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超过5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确认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天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九、处理特殊情况
1、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按照估值方法第六项进行估值时,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的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采取了必要、适当、合理的检查措施,但未能发现错误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影响。
十、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应当按照本部分约定估值主袋账户资产,披露主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暂停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类型
1、基金管理人员管理费;P>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4、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会计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等与基金有关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期货交易及基金结算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
9、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其他费用可以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天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是每日应计提取的基金管理费
E是前一天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累计至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转让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自下个月第一天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法定节假日、公共节假日等,延长支付日期。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天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是每日应计提取的基金托管费
E是前一天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累计至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转让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自下个月第一天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法定节假日、公共休假日等,延长支付日期。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天C类基金资产净值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销售服务费的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是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的销售服务费
E基金资产净值前一天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累计至月底,每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转让指令,基金托管人自下个月第一天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法定节假日、公共节假日等,延长支付日期。
上述“一、基金费用类型第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协议,当期费用按实际费用金额计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计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而造成的费用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经营无关的费用;
3、《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费用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入其他项目。
四、成本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次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费率实施日前2天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五、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出与侧袋账户相关的费用,但只有在侧袋账户资产实现后才能列出。相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少,但不收取管理费。详见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税
本基金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扣除相关费用后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以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基金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中实现收益的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分为现金股息和股息再投资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股息或自动将现金股息转换为相应类别的基金股份进行再投资;投资者不选择的,默认收益分配为现金股息;基金股东持有的股息再投资股份(原股份)的持有期按原股份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各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得低于面值;
4、因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规定媒体公告前实施变更。
四、收入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规定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确定、公告和实施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由基金托管人审核,并在2日内规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如果银行转账或其他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息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股东的现金股息转换为相应类别的基金股份。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入分配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入分配,详见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经理是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和日常会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情况,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应当事先征得基金经理的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日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操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当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不需要经基金股东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基金股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披露基金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洁性和可用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披露应披露的基金信息,确保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预测证券投资业绩;
3、非法承诺收入或者承担损失;
4、诽谤其他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5、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恭维或推荐;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果同时使用外文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存在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数据总结,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定义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明确基金股东大会的规则和具体程序,解释基金产品的特点和其他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2、基金招股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所有事项,说明基金认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征、风险披露、信息披露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股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股说明书,并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基金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股说明书。
3、基金产品信息概要是基金招股说明书的摘要,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信息,并在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发布;基金产品信息总结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如果基金终止运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更新基金产品数据的总结。
4、基金托管协议是定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和基金经营监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认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前,每周至少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股份认购或赎回开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股份的净值和各类基金股份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三)基金股份认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签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了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认购和赎回率,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制上述信息。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基金报告、中期基金报告和季度基金报告(包括季度资产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年度基金报告,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在指定网站上发布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上发布中期报告提示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季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季度报告提示公告。
如果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为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披露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的份额和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份额变化和基金的独特风险,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规定的报纸、报纸和网站上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股东权益或基金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召开和决定基金股东大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清算基金;
3、转换基金经营模式,合并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会计、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会计、估值、审计等事项;
6、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和住所;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专项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
9、在过去的12个月里,基金经理的董事变更了50%以上;
10、近12个月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业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发生了30%以上的变化;
11、诉讼或仲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特殊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认购费、赎回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化;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7、本基金开始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支付;
20、基金暂停接受认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认购、赎回申请;
21、当涉及基金认购、赎回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和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能对基金股东的权益或基金股份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或市场消息可能对基金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或造成较大波动,可能损害基金股东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清算报告,并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清算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九)国债期货交易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更新)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包括交易政策、头寸、损益、风险指标等,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整体风险的影响,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行侧袋机制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控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披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标准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数据总结、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的报纸和期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纸和期刊,单个基金只需选择一份报纸和期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提交拟披露的基金信息,确保相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还可以专注于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在确保投资者公平对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经营的前提下,独立提高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独立披露产生信息披露费用的,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出。
出具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草案,并在基金合同终止后至少保存10年。
七、存储和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信息放在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 变更、终止基金合同和清算基金财产
一、基金合同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通过基金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基金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媒体公告自决议生效后两天内规定。
二、基金合同终止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在履行有关程序后终止:
1、决定终止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无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担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有权决定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股份持有人数少于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90%以上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实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一)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二)清理确认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3)估值和实现基金财产;
(四)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
(7)分配基金剩余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由于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有限,不能及时实现的,可以相应延长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清算报告,并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清算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托管人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存款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因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者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2、在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扩大损失的,不得要求赔偿扩大损失。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错误,虽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检查措施,但未发现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双方同意,因基金合同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争议,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继续忠诚、勤奋、负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由中国法律管辖并解释(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
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批准后,自2023年XX月XX日起生效。原《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自同一天起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此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岁恒丰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之日止。
3、自生效之日起,《基金合同》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原件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上报相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有未尽事宜的,由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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