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解除限售股份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68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
2、2023年4月10日(周一)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取消限售股份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2〕1881号)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19、394、11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8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48、499、945.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9、813、579.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8、686、365.87元。截至2022年9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核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2]ZF11200号)。截至2022年9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2]ZF11200号)。根据公司截至2022年9月28日的股权结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本为236、561、771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为255、955、888股。
2022年10月10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立军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股本变动
截至2023年3月24日,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5、660、583股。除上述情况外,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以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股东解除股份限售的承诺
解除股份限制的股东包括:金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友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财鑫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有14名股东和162个证券账户。
上述股东承诺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
(二)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终止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违反承诺。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非法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无非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一)2023年4月10日(周一)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二)限售股数量为18、688、2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03%。
(三)共有14名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证券账户162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股份解除限售和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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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后,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助商”)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市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制数量、上市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限制股东严格履行承诺;截至本验证意见发布之日,与限售股份相关的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终止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1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11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江丰电子对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验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取消限售股份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2〕188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发行价8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648、499、945.0元,扣除19、813、579.13元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8、686、365.87元。截至2022年9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核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2]ZF11200号)。截至2022年9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2]ZF11200号)。根据公司截至2022年9月28日的股权结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本为236、561、771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为255、955、888股。
2022年10月10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立军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股本变动
截至2023年3月24日,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5、660、583股。除上述情况外,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以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股东解除股份限售的承诺
解除股份限制的股东包括:金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友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财鑫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有14名股东和162个证券账户。
上述股东承诺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
(二)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核查意见披露之日,终止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违反承诺。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非法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无非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一)2023年4月10日(周一)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二)限售股数量为18、688、2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03%。
(三)共有14名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证券账户162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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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股份解除限售和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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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后,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保荐人认为: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制数量和上市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限制股东严格履行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发布之日,与限售股份相关的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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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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