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上市审计制度进行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一是统一审计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机制。为满足全面实施注册制度改革的需要,主板在发行上市审计理念、内容、方法、程序、自律管理等方面与创业板保持一致。
在首次审计方面,完善交易所审计与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衔接机制,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监会的监督检查;交易所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先例、重大舆论、重大违法线索,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再融资审计方面,明确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度审计范围,将主板上市公司适用的分类审计机制扩大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主板上市公司扩大简易程序的申请范围,统一不同行业的再融资审计机制。
在重组审计方面,对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行业准入要求、重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小型快速审计机制进行差异化安排,整合和优化重组审计规则体系。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和咨询沟通服务,进一步提高审计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加强业务风险披露,充分披露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加强对开放办公室的审计,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在项目申报前、第一轮询价后、市委会议后与审计机构进行咨询和沟通,提高审计的公开透明度。
三是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受理责任”调整为“申报责任”,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发起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发起人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导向,“审慎核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明确交易所可以要求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发起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相关机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是加强“关键少数”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监督,明确有关主体组织,指导发行人从事有关违法行为,未有效配合尽职调查的纪律处分和监督措施。建立监管互认机制,对其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认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和重组委员会的相关安排是什么?
答:早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审计委员会和并购审计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适用于主板和创业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成立第一个上市审计委员会和第一个并购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个委员会”),分别履行发行上市审计和并购审计职能。
两委改革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发挥两委职能。加强两个委员会的专业化、专家化和专职化建设。委员会成员主要是具有证券监管经验的专职委员会成员,以更好地发挥独立和专业绩效的检查作用;二是优化两个委员会的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委员会成员“选择管理”的全链机制,对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纪律、监督管理作出更全面、更详细的规定,确保两个委员会的标准化、高效、顺利运行;三是加强两个委员会的清洁政府建设。增强委员的政治意识、公共权力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忠诚专业的委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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