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深圳市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9万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作出注册决定(证监会许可证)〔2023〕361号)。
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东方投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为190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58.32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排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排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因此,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不需要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只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141.2894万股,占发行股数的7.44%。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额为285.00万股,占本次发行额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额为141.2894万股,占本次发行额的7.44%。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额与最终战略配售额之间的差额为143.7106万股,将回拨线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线下发行”)进行线下询价配售,并在线向持有深圳市场的投资者进行非限售 A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与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相结合。
战略配售回拨后,线上线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线下初始发行量为1,274.21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06万股占发行总股数的72.45%;网上初始发行量为484.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量后总发行量的27.55%。根据《深圳市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因为网上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7、573.6068倍,高于100倍。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票的整数倍,即3、517、500股)从线下回拨到网上。回拨后,线下最终发行量为9、224、606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量后总发行量的52.45%;网上最终发行量为8、362、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量后总发行量的47.55%。回拨后,线下最终发行量为9、224、606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量后总发行量的52.45%;网上最终发行量为8、362、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量后总发行量的47.55%。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奖率为0.027895897%,有效认购率为4、387.96843倍。
2023年4月10日,请关注本次发行的支付环节(T+2日)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1、2023年4月10日,线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本公告(T+2日)16:00前,新股认购资金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及时足额支付58.32元/股及初步配售数量。
认购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获得的所有新股均无效。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当日获得的所有新股均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享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共享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无效。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支付。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
2、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在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限售期为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3、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新股,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4、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全额认购,未及时足额支付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板块,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板块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线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板块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
5、本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向所有参与线下发行并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发送配送付款通知。
第一,战略配售的最终结果
(一)参与者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排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排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起人相关子公司不需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只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41.2894万股,约占发行股份数量的7.44%。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为143.7106万股,回拨至线下发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订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验证详见2023年4月4日(T-1)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投资者专项验证报告和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投资者专项验证法律意见。
(二)获配结果
截至2023年3月30日(T-4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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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2023年4月1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前,按原支付路径退还超额支付部分。
二、线下发行认购及初步配售结果
(一)线下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100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国证券协会发行)〔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协会发行〔2023〕19号)等有关规定,发起人(主承销商)对参与线下认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验证和确认。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有效认购结果,做出以下统计:
线下认购工作于2023年4月6日(T日)结束。经核实,《发行公告》披露的220名线下投资者管理的4748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均按《发行公告》要求进行线下认购,有效认购数量为2109300万股。
(二)线下初步配售结果
根据《深圳市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查询推广公告》(以下简称《初步查询推广公告》)公布的线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对线下发行股票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线下投资者的有效认购和初步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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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
其中,按照《初步询价推广公告》中公布的线下配售原则,零股1、944股分配给“摩根士丹利华新健康产业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初步配售安排和结果符合《初步询价推广公告》中公布的配售原则。最终配售对象的配置详见“附表:线下投资者初步配售明细表”。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如果线下投资者对本公告公布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64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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