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设投资”)担任本次发行的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与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合主承销商”)。接受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委托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任命为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联合主承销商的律师、“发行人”、“中船特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进行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律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实,并出具上海金天城律师事务所(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战略配售投资者核实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第一节 声 明
1、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职责,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必要的验证和验证。
2、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配售资格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的发布至关重要,不能得到独立证据的支持,本律师依靠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发行中国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相关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并不意味着律师对参考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确或默示的保证,律师不具备验证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对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听取了联合主承销商相关人员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联合主承销商使用,未经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计划和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战略配售计划》,战略配售的具体计划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拟公开发行79、411、765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5.00%,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29、411、765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为15、882、353股,占发行量的20.00%。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最终战略配售量与初始战略配售量的差额将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在本次发行中,考虑投资者资质和市场情况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参与后续投资的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
3、参与数量
(1)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设投资”)的初始后续投资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0%,即初始后续投资数量为3.970和588股。发行价格确定后,将明确具体比例和后续投资金额。
中信建设投资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④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由于中信建设投资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2)其他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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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拟认购金额上限”是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向下取整,准确至股份: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发行价格。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1、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的查询结果,经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南方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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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律师核实,南方资产是中国合法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合并或分立解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未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终止。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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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兵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兵装集团”)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实,持有南方资产100%的股权,是南方资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兵装集团100%的股权,是南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南方资产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兵装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兵装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中国兵装集团注册资本353亿元,是中央直接管理的重要国有骨干企业,是国防科技产业的核心力量,是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企业。中国兵装集团拥有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0多家工业企业,研究院4家,研发中心3家,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或营销机构,形成军事、汽车、摩托车、汽车零部件、光电产品,产品销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兵装集团下属的三大重点企业之一。汽车业务涵盖汽车、汽车零部件、新能源等业务部门,在全球建立了30多个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在中国排名第一。此外,中国兵装集团旗下的长安汽车(股票代码:000625)、江铃汽车(股票代码:000550)、中光(股票代码:002189)、湖南天雁(股票代码:600698)、保变电气(股票代码:600550)、西仪股份(股票代码:002265)、东安动力(股票代码:600178)、长安民生物流(股票代码:01292.HK)等1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兵装集团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截至2021年底,中国兵装集团总资产3.923.15亿元,2021年营业收入2.862.3亿元,净利润95.65亿元。截至2021年底,中国兵装集团资产总额为3.923.15亿元,2021年营业收入为2.862.3亿元,净利润为95.65亿元。因此,中国兵装集团是一家大型企业。
南方资产成立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资本33亿元,是中国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南方资产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作为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南方资产充分发挥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导向作用,围绕中国兵装集团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目标,在特种设备、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输变电、光电、医药、金融等领域拥有41家控股企业。此外,南方资产曾参与过振华新材料(股票代码:688707)、灿勤科技(688182股票代码)、巨一科技(股票代码:688162)、珠海冠宇(股票代码:68872)、高凌信息(股票代码:688175)、经纬恒润(股票代码:688326)、云从科技(股票代码:688327)、国博电子(股票代码:688375)、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如R&D硅(股票代码:688432)进行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南方资产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南方资产将积极促进中国船舶特种气体与中国武器装备集团合作领域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分享研发经验。湖南云箭集团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包装、测试等相关业务,是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北京石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优质人造石英晶体材料制造商,石英部件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晶圆OEM的扩散和蚀刻工艺,与中国船舶特殊气体的三氟化氮产品相同。南方资产将积极发挥其作为军装集团资产运营平台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湖南云箭集团、北京石晶光电企业在集成电路制造、蚀刻工艺节点等领域的深入合作,促进中央企业集团合作、协调,提高集成电路半导体定位水平,贡献中央企业集团的责任和责任。
(2)南方资产将积极协调和促进兵装集团新能源行业相关企业在新能源产品制造领域与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和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的合作。兵装集团是中国三大央企汽车公司之一长安汽车的实际控制人。南方资产直接持有长安汽车5.1%的股份。2022年,长安汽车销量234.61万辆,新能源汽车销量27.12万辆。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耐久性已成为影响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重点,电池材料制备过程中的材料选择是影响耐久性的重要因素。南方资产将积极推动长安汽车和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参与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动力电池研发过程,深入合作使用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成品认证等环节。
(3)南方资产成立于2001年,在股权投资、工业基金、供应链金融、并购、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综合专业能力。南方资产将充分调动其在资本运营领域的专业优势,为中国船舶特种气体提供专业多样化的资本运营服务。同时,南方资产在资本市场具有较高的活动性,积累了深厚的产业和金融资源。南方资产将结合现有战略合作伙伴的资源,取代国内集成电路的主线提供优质的金融、产业资源,提高资本运营能力,为公司的进一步扩张提供资金来源。
2023年3月13日,中国兵装集团发布《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的批准》,同意南方资产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指示如下:(1)南方资产作为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充分发挥平台的发展定位,充分协调和调动中国军装集团半导体材料应用、新能源汽车等工业资源,在上述领域与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开展具体合作,积极探索新的应用领域,扩大合作范围。(2)中国兵装集团将积极推进半导体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应用,与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在电子特种气体、三氟甲磺酸系列气体等领域的应用开展技术合作。
综上所述,南方资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1)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关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书,经律师核实,南方资产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无关联,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无不正当利益。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南方资产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资金投资于战略配售符合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南方资产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经核实南方资产最近的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南方资产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南方资产已就参与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作为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②公司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的;③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股份;④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品、礼券等。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通过承销费用分享、签订抽屉协议或者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传递不正当利益的;⑤本公司配售的股票限制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制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⑥违反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的查询结果,经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国新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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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信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律师核实,国信投资是在中国设立的合法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合并或分立解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未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终止。
(2)投资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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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国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控股”)根据国信投资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实,持有国信投资100%的股权,国务院持有国信控股100%的股权,是国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国信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国信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4)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控股成立于2010年12月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国信控股注册资本155亿元,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2016年初,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2022年12月正式从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截至2022年底,国新控股资产总额近8800亿元;2022年净利润近240亿元。因此,国新控股属于大型企业,国新投资作为国新控股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近年来,国新投资认购了铁建重工(股票代码:688425)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奇安信(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华润微(股票代码:688396)、中国通号(股票代码:688009)、萤石网络(股票代码:688475)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国新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依托国有资本运营股权运营平台的优势,国信投资将协助中国船舶特种气体连接下游产业资源,促进中央企业和国信投资生态系统企业在集成电路等领域与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合作,帮助中国船舶特种气体扩展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下游客户群体的应用领域。国新投资在国内晶圆OEM龙头中芯国际等集成电路制造领域布局广泛。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芯国际在国新投资战略投资中排名前十,2021年中芯国际8寸约当晶圆总产量达675.48万片,2022年第三季度8寸约当晶圆月产量达70.60万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壮大和产业链国内替代进程的稳步实施,晶圆OEM产业对上游电子特种气体的需求和国产化率逐步提高。国信投资将促进中船特种气体与投资生态系统集成电路产业链中央企业的产业协调,探索电子特种气体产品扩大客户的可能性。
(2)充分发挥国家新投资产业资源优势,支持中国船舶特种气体协同工业中央企业和生态系统公司在新能源电池领域发展海外市场,帮助优势产能“全球化”。国信投资在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广泛布局,如国内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先中央企业当升科技等。截至2022年9月30日,国新投资战略投资当升科技排名前十,2021年当升科技实现产品销量4.7万吨,国际客户销量占70%以上。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可作为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质,有效提高电池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国信投资将积极推动中国船舶特种气体与投资生态系统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中央企业的产业协调,探索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扩大客户的可能性。
(3)国信投资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股权运营平台,在参与中央企业资本运营、帮助中央企业做好市场价值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资本市场控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根据中国特种气体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国信投资将支持中国特种气体通过新产能、产品迭代、技术升级等方式进一步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为优化公司治理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员工激励,深化投资者沟通。”
综上所述,国信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1)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关
根据国信投资出具的承诺书,经本所律师核实,国信投资控股股东国信控股的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4%的股份;国信投资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持有8.4866%的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合改革基金”)持有发行人1.41%的股份。根据国信投资提供的《国信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其经营决策按照内部决策流程独立进行。国信投资参与中船特色战略配售是其独立决策的结果,不受上述关系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禁止。除上述关系外,国信投资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也没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信投资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战略配售中的资金投资符合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国信投资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经核实国信投资最近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的财务报表后,国信投资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信投资已就参与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作为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②公司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的;③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股份;④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⑤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不存在自己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诱导公司或通过承销费用分享、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向公司传递不正当利益的;⑥违反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3、国风投资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资创新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经律师核实,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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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查询,国丰投资创新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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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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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新安金融服务公司是美国新安金融集团(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2017年12月,新安金融集团在NASDAQ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为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养老金管理服务、保险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经核实,信安金融服务公司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
注2:中国建设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939。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54%;中国证券金融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64%;益佳投资有限公司,0.34%的持股比例为0.34%;持股比例为0.26%的中国长江电力有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16%;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13%;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持股比例为0.1%。经核实,建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
注3: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人国风投资创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资创新管理”)除中国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余55%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①海南顺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0.00%的股份,其合伙人黄杰持有国风投资基金、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45.00%的投资份额;合伙人姜开宏持有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和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董事45.00%的投资份额;执行合伙人沈毅持有10.00%的投资份额,是负责投资经营和投后管理的国风投资创新管理董事总经理;②上海诚之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持有10.00%的股份,是混改基金的全资子公司;③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00%的股份,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注4: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外,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剩余8.0184%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中央企业农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2.6728%的股份;②广东达康瑞生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1382%;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1.6037%的股份;④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6037%。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5: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剩余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①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5.57%的股份,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21.30%,财政部持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90.0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0.00%;③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13%的股份,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90.00%的股权,海南省财政厅持有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
注6: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剩余1.50%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47%;②上海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46%的股份;③云南合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31%的股份;④上海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26%的股份。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7: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剩余1.71%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55%;②上海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54%的股份;③上海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37%的股份;④云南合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25%的股份。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8: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经公开信息查询,建信信托有限公司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持股33.00%的股东为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注9: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经公开信息查询,混合改革基金除股权结构图中列出的6名股东外,5.00%以下的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①海南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2433%的股份;②上海临港新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2433%的股份;③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8289%;④持有2.8289%的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⑤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1216%;⑥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⑦持有1.4144%的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⑧1.4144%持有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⑨云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⑩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上海申能诚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上海申能诚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7072%的股份。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混合改革基金不适合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10: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国新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剩余60%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宁波博兴通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兴通泰”)持有25.10%的股份,中国国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博兴通泰98.995%的股份。宁波观岳景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博兴通泰的执行合伙人,出资份额为1.0005%,郭成持有宁波观岳景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②宁波天山中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山中合”)持有20.00%的股份,常军是天山中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出资份额为42.8571%;何世军持有天山中和28.5714%的出资份额;任雪峰持有天山中和28.5714%的出资份额;③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90%的股份,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100%的股权;④金鑫仁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仁和”)持股5.00%,霍明亮持股58.00%;王颖楠持有金鑫仁和30.00%的股权;解桂芝持有金鑫仁和12.00%的股权。根据国家风险投资创新基金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实,国家风险投资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渗透后,自然人持有国家风险投资创新基金的收益权比例较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实,国新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渗透后,自然人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收益权比例较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上述自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风险投资基金”)根据国有风险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说明、公司章程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实,直接持有国有风险投资基金50%的股权,并以直接间接的形式享有其60.04%的收益权。因此,国有风险投资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是国有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国有风险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作为外商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其全部外商投资和融资。根据国风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国风投资基金控股股东为国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国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信控股间接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人国风投资创新管理45%的股权,是国风投资创新管理的间接最大股东。因此,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是国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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