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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新安金融服务公司是美国新安金融集团(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2017年12月,新安金融集团在NASDAQ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为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养老金管理服务、保险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经核实,信安金融服务公司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
注2:中国建设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939。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54%;中国证券金融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64%;益佳投资有限公司,0.34%的持股比例为0.34%;持股比例为0.26%的中国长江电力有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16%;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13%;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持股比例为0.1%。经核实,建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
注3: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人国风投资创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资创新管理”)除中国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余55%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①海南顺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0.00%的股份,其合伙人黄杰持有国风投资基金、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45.00%的投资份额;合伙人姜开宏持有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和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董事45.00%的投资份额;执行合伙人沈毅持有10.00%的投资份额,是负责投资经营和投后管理的国风投资创新管理董事总经理;②上海诚之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持有10.00%的股份,是混改基金的全资子公司;③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00%的股份,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注4: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外,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剩余8.0184%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中央企业农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2.6728%的股份;②广东达康瑞生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1382%;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1.6037%的股份;④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6037%。经核实,未发现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不适合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5: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剩余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①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5.57%的股份,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21.30%,财政部持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90.0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0.00%;③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13%的股份,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90.00%的股权,海南省财政厅持有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
注6: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剩余1.50%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47%;②上海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46%的股份;③云南合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31%的股份;④上海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26%的股份。经核实,未发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适合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7: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剩余1.71%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55%;②上海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54%的股份;③上海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37%的股份;④云南合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25%的股份。经核实,未发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适合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8: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经公开信息查询,建信信托有限公司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持股33.00%的股东为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注9: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经公开信息查询,混合改革基金除股权结构图中列出的6名股东外,5.00%以下的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①海南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2433%的股份;②上海临港新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2433%的股份;③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8289%;④持有2.8289%的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⑤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1216%;⑥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⑦持有1.4144%的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⑧1.4144%持有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⑨云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⑩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44%的股份;?上海申能诚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上海申能诚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608%的股份;?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7072%的股份。经核实,未发现混合改革基金不适合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注10: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查询,除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国新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剩余60%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①宁波博兴通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兴通泰”)持有25.10%的股份,中国国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博兴通泰98.995%的股份。宁波观岳景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博兴通泰的执行合伙人,出资份额为1.0005%,郭成持有宁波观岳景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②宁波天山中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山中合”)持有20.00%的股份,常军是天山中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出资份额为42.8571%;何世军持有天山中和28.5714%的出资份额;任雪峰持有天山中和28.5714%的出资份额;③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90%的股份,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100%的股权;④金鑫仁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仁和”)持股5.00%,霍明亮持股58.00%;王颖楠持有金鑫仁和30.00%的股权;解桂芝持有金鑫仁和12.00%的股权。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说明,国新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渗透后,自然人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收益权比例较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说明,国新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渗透后,自然人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收益权比例较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经核实,未发现上述自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或参与战略配售。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风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50%的股权,并以直接和间接的形式享有60.04%的收益权。因此,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是国风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国有风险投资基金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作为外商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其全部外商投资和融资。根据国风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国风投资基金控股股东为国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国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信控股间接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人国风投资创新管理45%的股权,是国风投资创新管理的间接最大股东。因此,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是国新控股。
(4)战略配售资格
①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是国家大型投资基金
国风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8日,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发布之日,国风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为1020亿元。经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有资产评估[2016]83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国信控股作为主要发起人,与其他国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国风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向的项目和属于国家鼓励和促进发展领域的项目。参与了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因此,国风投资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②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是国风投资基金下属企业
在收益权所有权方面,国风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50.00%的股权;国风投资基金持有国新投资(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的出资份额,国新投资(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国新创企业管理(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创”)99.60%的出资份额。国续新创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10.0806%的股权,即国风投资基金间接享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10.04%的收益权。因此,国风投资基金共享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60.04%的收益权。
在投资决策层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由国风投资基金委托,一名新成员由国风投资基金委托(国风投资基金是国风投资基金间接最大份额持有人,间接持有其99.60%的投资份额),一名混合改革基金委托,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管理团队国风投资创新管理委员1人,主席由国风投资基金委员担任。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国风投资基金批准,即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投资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必须经国风投资基金批准,无两票以上(含本数)反对的前提下半数以上(含本数)。
在管理层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和国风投资创新管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国风投资基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杰担任。国风投资创新基金设总经理,由国风投资基金推荐,负责主持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经营管理。国风投资创新管理作为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受其委托执行基金管理事务。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关键人员是国风投资创新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员,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总经理和国风投资创新管理总经理由国风投资基金总经理陈永峰担任。
因此,作为国风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属于国家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
③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对发行人有长期投资意愿
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主要投资于“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子领域,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产业和国家重点战略规划。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书,对发行人有长期投资意愿。
④参与战略配售的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经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并获得了国风投资基金的同意
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和说明,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获得国家大型投资基金国风投资基金的同意。
综上所述,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有关
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控股股东国风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4%的股份,混合改革基金持有国风投资创新基金20.1613%的股份,同时持有发行人1.41%的股份。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经投资委员会批准,是其独立决策的结果,不受上述关系的影响,《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除上述关系外,国风投资创新基金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无关联,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无不正当利益传递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丰投资创新基金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战略配售中的资金投资符合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国风投资创新基金提供的基本介绍及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国风投资创新基金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风投资创新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公司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大型投资基金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②公司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的;③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股份;④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不存在自己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诱导公司或通过承销费用分享、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向公司传递不正当利益的;⑤本公司配售的股票限制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制期届满后,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违反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4、中信建设投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发布之日,中信建设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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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设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其经营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无资产由基金经理管理,无私募基金经理。因此,中信建设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管理人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发布之日,中信建设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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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中信建投证券最大股东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61%;第二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76%。由于前两名股东不能决定一半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拔,不能控制董事会,也不能控制一半以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因此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设投资没有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设投资是发行人发行的发起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4)项规定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关系
中信建设投资与发行人无关。中信建投投资是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4.94%的股份。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设投资与联合主承销商之间没有其他关系,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不正当利益。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承诺,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设投资是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设投资已就参与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本次配售的股份减持;②本公司承诺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最终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③《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规定;④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法律法规;⑤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利用获配股份获得的股东地位,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在被分配股份的限制期内寻求;⑥本次配售的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二、战略配售
(一)战略配售数量
拟公开发行79、411、765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5.00%,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29、411、765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为15、882、353股,占发行量的20.00%。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最终战略配售量与初始战略配售量的差额将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在本次发行中,考虑到投资者的资质和市场状况,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参与后续投资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南方资产、国信投资;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国风投资创新基金。
上述配售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参与数量
1、参与后续投资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
中信建设投资是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证券的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设投资的初始后续投资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0%,即初始后续投资数量为3.970和588股。发行价格确定后,将明确具体比例和后续投资金额。
中信建设投资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④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由于中信建设投资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2、其他投资者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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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拟认购金额上限”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向下取准确至股份。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发行价格。
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量为15、882、353股,占发行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原则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00%。
(4)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开发行证券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年3月31日(T-6日)发布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等。
2023年4月6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战略配售协议承诺的认购金额向联合主承销商足额支付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认购金额可能低于承诺认购金额。
确定发行价格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的配股数量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和配售:(1)优先配售给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将初始认购股票数量与最终配股数量的差额分配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2)除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外,最后,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大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之间的股份数量按实际认购金额的同比例分配,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一致;(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小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支付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于2023年4月7日(T-2日)回拨到线下发行。
如发生上述回拨,将于2023年4月10日发生(T-1日)发布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线下发行数量将比初始线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和限售期安排。2023年4月13日(T+2日,中国船舶(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将披露最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和限售期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
三、是否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引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享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委托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六)利益直接或间接传递的其他行为。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和中信建设投资和其他三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经联合主承销商核实,联合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没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禁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联合主承销商认为,截至本专项验证报告发布之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中信建设投资和其他三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发行人的战略配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琨杰 史记威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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