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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033.3400万股(本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新股,不安排旧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45.56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15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2、276.69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3、201.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4、368.92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5)市净率:3.6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结合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线下合格投资者查询配售、上海市场非限制a股和非限制存托凭证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333、400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5股,76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25%。线下最终发行6083635股,其中线下投资者认购6083635股,放弃认购0股;线上最终发行360400股,其中线上投资者认购3031445股,放弃认购57255股。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的股份数量为57255股。
(7)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元(按2021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6.61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人的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募集资金总额为253万元,746.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1万元,574.91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了《中汇会验[2023]3083号验资报告》。审核结果如下:截至2023年4月12日11日:贵公司筹集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469、704.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21、720、599.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49、104.82元,其中新增股本10、333、4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2、305、415、704.82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总发行费用为22,172.06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083号),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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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为21.46元(按发行总费用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31万元,574.91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060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资料和审计截止日期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776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以及母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月至6月的合并,以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信息,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附录。本上市公告将不再披露。请注意。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核报告》[2023]0818号。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财务数据“第二节” 概述“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业务”详细披露,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了审查报告全文,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不再披露,请注意投资者。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103号)(完整审计报告见上市公告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财务报表)。
二、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化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103号),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主要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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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2、497.9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2、658.81万元。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805.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77.12万元,分别比2021年增长39.11%、6.78%。公司收入规模的增长主要是由于CAE软件国内替代需求的持续增长和业务规模的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161.21万元,比2021年底增长82.37%,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规模扩大,采购规模增加,短期贷款和应付账款余额增加;2022年,公司业务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比2021年增长101.83%,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与2021年相比,销售收款有所改善。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至本上市公告签署日期,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三、2023年1-3月业绩预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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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业绩预期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的初步计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查,不构成发行人的利润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预计2023年1月至3月营业收入为7000万元至9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93%~29.06%,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9万元至-1.6万元,同比变动金额为-430.64万元至-130.64万元。公司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第一季度收入相对较少,但公司员工数量增长迅速,各项费用仍均匀发生。预计第一季度的损失可能比去年同期有所扩大。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嘉兴索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索辰”)与发起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发行人、发起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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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发布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业合同外,公司未签订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5、该公司没有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购买、出售或更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7、公司住所未变更。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改变。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没有其他外部担保或其他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保荐人代表:程涛、陈佳一
联系人:程韬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保荐人代表提供持续监督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本项目保荐代表、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主任程涛先生。任职期间,主要参与苏州天准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佛山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南京通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等。程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佳怡先生,项目保荐人代表,海通证书上海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任职期间,主要参与江苏沃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IPO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IPO项目、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扬电科技有限公司IPO项目等。陈佳怡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浩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果我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我不得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索辰科技股份。
3、作为索辰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自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我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索辰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前股份。
4、如果我在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索辰科技股,如果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这些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索辰科技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索辰科技股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上述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为我不再是索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也不会因为我的职位变更和辞职而终止。
六、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公司股东宁波晨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企业因索辰科技股权分配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索辰科技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股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上述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为企业不再受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而终止。
四、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普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果我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我不得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索辰科技股份。
3、作为索辰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自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我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索辰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前股份。
4、如果我在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索辰科技股,如果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这些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索辰科技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索辰科技股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上述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终止。
六、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荣、毛伟哲、杜李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果我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我不得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索辰科技股份。
3、如果我在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索辰科技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此类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索辰科技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索辰科技股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上述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终止。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我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三)公司监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果我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我不得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索辰科技股份。
3、作为索辰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自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我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索辰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前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终止。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我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贾俊元、唐玉倩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果我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我不得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索辰科技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终止。
四、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4)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出具的承诺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企业因索辰科技股权分配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自索辰科技首次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企业因索辰科技股权分配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五)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①林峰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索辰科技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因索辰科技的权益分配而发生变化,我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我在索辰科技股上市前获得的索辰科技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此类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索辰科技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股上市前获得的索辰科技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上述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我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②公司其他股东聚信数维、杭州伯乐、宁波赛智、上海阳谷、浙江沃丰、国开科技创新、上海建元、嘉兴福余、北京国鼎、海宁和鑫、宁波盈盛、舟山汉理、宁波朗盛、苏州明鑫、海宁慧鑫、宁波宝顶赢、北京佳贝、上海建元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索辰科技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索辰科技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企业/本人因索辰科技股权分配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企业/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二、承诺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浩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首先,我计划长期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如果锁定期届满后,我计划减持索辰科技股,我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经营、资本经营需要,认真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如果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配股和增发)。
三、。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当我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前与我一致的行动人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我将按照当时有效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交换、股权交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我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公司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通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终止上市并退市,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如果我修改了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我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浩控制公司股东宁波陈志、宁波陈、上海索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企业计划减持索辰科技股份的,企业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营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配股和增发)。
第三,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4、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前,企业与企业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企业将按照当时有效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交换、股权交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六、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企业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公司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通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终止上市并退市,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8、企业修改上述承诺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发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体如下:
“1、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企业或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保持一致行动,并根据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对公司股份的一致行动关系,适用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增减比例的合并计算,适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短期交易限制等,合并计算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企业作为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计划减持索辰科技股份的,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经营和资本运营的需要,认真制定减持股份的计划,并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股份。
(2)企业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前企业与企业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企业将按照当时有效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交换、股权交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企业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制定了以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可比,上述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股价稳定措施(以下简称“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计划,股价稳定措施采取以下顺序和方法,不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相关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份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增持股份总额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在增持股票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主体将暂停增持股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后,如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发出增持通知或未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股息收回公司,直至累计金额达到500万元。
(2)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不能实施增持股份措施,或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的30%。在增持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增持股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实施增持股票的措施,或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内部召开,决议依法实施股票回购,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票回购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有必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前回购股票总额不超过2%。在股票回购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暂停股票回购措施的实施。
(三)修订稳定股价计划的权限
对稳定股价计划的任何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批准。
(4)稳定股价计划的实施
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稳定股价计划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份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除应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支付的股息。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份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除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计划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严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和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公司未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从公司领取工资的,应当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的相应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公司股东宁波晨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索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2、我/我单位将根据索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在索辰科技股东大会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回购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支付股票认购和股票尚未上市交易之前,如公司发行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然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和撤销发行登记决定,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新股,公司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并按照投资者支付的股票认购款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已支付股票认购款的投资者。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性发行并责令回购股份的,公司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陈浩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晨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对欺诈性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支付股票认购和股票尚未上市交易之前,如公司发行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然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和撤销发行登记决定,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新股,我/我公司承诺鼓励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并根据投资者支付的股票认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已支付股票认购款的投资者。本人/本企业将与本公司对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回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实施募集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项目的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研发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股东回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按原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和加强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充分发挥企业管控效率。推进综合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风险控制。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股息回报计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积极推进股东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股息回报计划》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5、如果公司后续出台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补充回报措施和承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含上市)股息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和股息回报计划,如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未履行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者有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承诺:
“1、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索辰科技除外,下同)目前还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索辰科技主营业务竞争,对索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合营)。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生产或使用任何与索辰科技相同或相似或可替代的产品或技术。
2、如果索辰科技认为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对索辰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对索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索辰科技。
3、如果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对索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并根据索辰科技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努力推动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索辰科技,索辰科技优先考虑上述业务。
4、如果索辰科技未来发展新的业务领域,导致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与索辰科技竞争,对索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业务,或索辰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业务相关资产或股权(股权),或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业务涉及的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
5、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与索辰科技或索辰科技的下属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竞争,对索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我承诺赔偿索辰科技和其他股东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是索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7、如果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我将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和索辰科技作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如因上述事项变更需要重新签署承诺书,我将重新签署承诺书以替换承诺书。
8、我在承诺书中的保证和承诺代表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宁波陈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我/我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我/我/我/我/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索辰科技,下同)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合理原因无法避免或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为了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索辰科技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相关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人/本人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非法占用或转让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或非法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我企业将赔偿索辰科技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在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或在索辰科技任职被认定为索辰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有效,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公司关联方,承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合理原因无法避免或发生的关联交易,企业和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平,为了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3、企业保证不利用索辰科技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相关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和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企业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非法占用或转让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或非法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企业将赔偿索辰科技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可撤销,在本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共持有索辰科技5%以上股份及/或本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为索辰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有效。”
九、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公司将根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及其控制公司股东宁波晨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我将根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未能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实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承诺或者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应当减少或者停止发放工资或者津贴;
(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下列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尽量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及其控制公司股东宁波晨志、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我/我的企业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我/我的企业需要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到新的承诺完成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必须转让股份的;
(三)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本人/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或者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尽量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实不能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我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我需要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到新的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必须转让股份的;
(三)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者暂时不向本人发放工资或者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未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尽量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我/我的企业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我/我的企业需要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到新的承诺完成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或者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尽量减少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保荐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少量股份(穿透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万分之一)。该持股是通过合伙企业股东国发基金穿透5层以上的持股,而不是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本公司;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得以本公司股权转让不当利益。”
十二、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外,公司对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没有其他重大影响。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一)保荐人海通证券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海通证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外,公司对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没有其他重大影响。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审机构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审机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产遗漏。因本所过错造成上述法律文件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中国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聘用协议的约束。本承诺书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适用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有效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按照本承诺书起诉本所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所管辖的法院确定。”
(四)昆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机构承诺
坤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索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确定后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发起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稳定股价措施、锁定股份作出承诺,对未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和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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