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13647 债券简称:禾丰转债
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禾丰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
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4月24日起支付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禾丰转债
3、债券代码:113647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5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1.5万张。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
7、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8、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18日
9、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并将所有到期的可转换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返还到期。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是指可转债持有人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4月22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当年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方式,计息的开始日为可转债发行的第一天(2022年4月22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第一天起每满一年的日期。如果该日期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延期期间不支付额外利息。每两个相邻的付息日之间是一个计息年。
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年度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为年度利息支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年度利息支付日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年度利息。公司在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前(包括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不再向持有人支付本利息计算年度及以后利息计算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应付税款由持有人承担。
11、初始转股价格:10.22元/股
12、最新转股价格:10.26元/股(由于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回购取消限制性股574.20万股,回购价格为4.23元/股。公司对“和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从10.22元/股调整为10.26元/股)。
13、信用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和丰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可转换债券无担保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和丰可转债”第一年,计息期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1、2023年4月21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2023年4月24日,可转债除息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所有“和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现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兑现债券兑现和利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债券,利息资金进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支付、利息服务、后续支付、利息工作,相关实施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全额转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直至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2、收到款项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本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给相应的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将从支付机构获得债券利息。
六、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本期可转换债券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金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兑换利息金额为0.30元(含税),实际分配利息为0.24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当地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30元(含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就是说,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取得的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惠山街169号
联系人:赵长清
联系电话:024-8808140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青海金融大厦1号楼,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楼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10-809273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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