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58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发出《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0092023002号、0092023003号)。审计单位向公司询问此事,核实相关情况,增加了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不能按原定日期披露。
本着审慎原则和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为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将延长至2023年4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对调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请理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60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时间超过一半
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东周新基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披露了《关于持有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号:2022-157)。公司持有5%以上股东的周新基先生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322、83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最近收到了周新基先生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减持进展通知书》。截至目前,周新基先生已减持股份一半以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在减持期限内披露减持进展。现将周新基先生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
截至目前,周新基先生在减持周期内没有减持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417、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2019年1月3日,周新基先生发布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书》,承诺自承诺书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减持公司股份,在此期间,由于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增加的股份。详见《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号:2019-002)。详见《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
2、周新基先生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认购方承诺:(1)自新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认购的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衍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还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承诺已履行。
3、周新基先生承诺,在公司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于2020年3月25日因董事会换届选举辞去董事职务,承诺已履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未来的可持续经营。
2、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周新基先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
3、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预披露周新基先生的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进展符合之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4、周新基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公司将继续关注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巨潮信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号:2022-102)。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0092023002号)。详见《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2023-056),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巨潮信息网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后不满六个月。本次减持周期内,周新基先生没有减持公司股份,也没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四、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减持进展通知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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