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或“公司”、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36号)(以下简称“线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与管理指南》(中国证券协会发行证券)〔2023〕19号)(以下简称“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与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东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线下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线下发行”)和线上定价配售(以下简称“线下发行”),结合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线上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线上线下发行。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线下查询认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在线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查询和线下电子发行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线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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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以下关键内容:
1、线下投资者查询资格验证:本公告所称“线下投资者”,是指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参与线下发行的法人和组织,“配售对象”是指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2023年4月20日,线下投资者应(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https://emp.dxzq.net/)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验证材料。
发起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则制定了线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见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调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必须承担本次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设定报价无效,并在《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主板上市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2、线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要求: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发表之日(2023年4月18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21日)T-3日)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请按照“三、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进行线下投资者操作。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在提交定价依据之前,线下机构投资者还应执行内部审批流程。线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线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包括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线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定价依据,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逻辑推导过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范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还应包括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利润预测和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谨慎合理。如果报价建议在价格范围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3、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验证要求: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本公告“3、(2)线下投资者验证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如果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则应在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以8日)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注意,为了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方便检查线下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请按照本公告“三、(五)初步查询”的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参与初步询价时,线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写的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最后一个月末(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和询价前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拟购买金额不得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本账户中最近一个月末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本账户中最近一个月末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查询前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4、在线下发行初步查询期间,参与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充分说明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和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实线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5、线下认购上限: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1万股,占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3%。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
6、高价消除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消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的拟认购量不得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7、确定发行价格: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的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仔细评估定价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以及超出范围。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8、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后,如果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上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10、风险提示:股票发行后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和发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做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内容,了解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确保不参与线下查询,确保认购数量和未来持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一旦投资者提交报价,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被视为投资者的承诺:投资者参与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所有违法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保留本公告及本发行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中国证监会许可证[2023]号。669)。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发行人股票称为“万丰股份”,扩张称为“浙江万丰股份”,股票代码为603172,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网上认购代码为732172。根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45染料制造”。
2、本次发行采用线下发行与线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初步查询和线上线下发行;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北京嘉园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和承销的全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旧股转让安排
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为338.00万股,约占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3%,公司总股本为1338.0万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无旧股转让。
(三)线下、线上发行数量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线下初始发行量为200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3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线下和线上发行的最终总数为本次发行的总数,线上和线下的最终发行数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直接确定发行价格,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在定价过程中,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增长和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具体安排见本公告“4。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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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线上线下发行认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果重大紧急情况影响发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布并修改发行日程;
3、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线下投资者不能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查询或线下认购,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7)路演推广安排
2023年4月18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计划(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对符合要求的线下投资者进行线下推广。路演推广内容不得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共信息范围,也不得预测二级股市的交易价格。推广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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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外,线下路演推广阶段、投资者和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线下路演,并记录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资者的推广活动。
2023年4月25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计划(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的网上路演,路演推广内容不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范围。请参考2023年4月24日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T-2日)发布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和组织。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首次承销实施细则》、《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指南》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在参与本次发行前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为原线下IPO认购平台CA证书)。
4、2023年4月19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5日)为基准日。除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在本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超过1000万元(含)外,参与本次发行的其他初步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持有市场价值。具体市场价值计算规则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拟参与本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https://emp.dxzq.net/)提交验证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应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实认证。如果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
2023年4月20日满足上述条件(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
6、机构投资者注册线下投资者,应当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7、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线下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三)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年4月20日,投资者应(T-4日)中午12:00前提交监管机构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成立备案程序等相关验证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
8、注册为线下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五年以上(含),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记录,近三年从二级证券市场购买非限制性股票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持有时间至少180天(含);
(3)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未受刑事处罚,相关监管部门未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过去36个月未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4)具有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独立做出投资决策;
(5)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在C4级(含)以上;
(6)独立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独立开展首发证券研究定价、线下查询认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9、禁止参与线下查询和线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上述(1)、(2)、(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线下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主要目的是赢得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
上述第(2)、(3)除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1000.00万股,占线下发行初始股数的49.93%。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线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写的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总资产金额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上个月末填写(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和查询前总资产价值较低;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本账户中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底总资产1户%。,查询前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11、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线下发行或在线发行进行认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报价是否有效,都不能再参与在线发行。
12、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投资者应按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线下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二)线下投资者核实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4月18日)(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线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线下发行。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承担因配售对象信息填写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而产生的后果。
1、检查提交材料的步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的条件,请于2023年4月18日(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登录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站:https://emp.dxzq.net/,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投资者材料验证过程中第一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发行过程中保持手机畅通。
2023年4月20日,用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收到手机验证码并成功登录后,请遵循以下步骤(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万丰股份-进入查询”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和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名,机构投资者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投资者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协会代码,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和办公电话号码。单击“保存和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认购电子承诺书,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认购电子承诺书的全文;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2、线下投资者向东兴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通过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验证材料的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的原件不需要邮寄。
(1)拟参与初步询价并符合东兴证券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电子认购承诺书》(电子版)。提交方式是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本的电子认购电子承诺书,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电子认购承诺书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离线发行所需的所有文件,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认无遗漏或误导。
(2)所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应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应向主承销商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附签字)。
(3)所有投资者必须向主承销商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并上传。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电子版和PDF签名/盖章版。EXCEL电子版应与PDF签名/盖章版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属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的,无需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
此外,其他配售对象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电子版和PDF盖章版。EXCEL电子版应与PDF盖章版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和备案系统截图)。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和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应提供产品记录证明文件。
(6)所有投资者应向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和PDF盖章版。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请勿擅自更改模板格式。线下投资者应确保《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与提交的《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等相关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规模金额一致。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招股意向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初步询价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不同配售对象的出具要求如下:
①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由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离线投资者应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④一般机构投资者(如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由证券公司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原则上,证券公司应填写上月底(招股说明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以及配售对象资本账户中的资本余额。
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开立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查询前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
在参与初步查询时,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为配售对象填写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向发起人(主承销商)填写的总资产和查询前的总资产的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取消相关配售对象的报价,并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7)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
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2023年4月20日,投资者可以修改已提交IPO项目的申请信息(T-4日)中午12:00后,投资者将无法修改已提交的信息。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提交所有电子文件(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除外)后,应下载打印,并在规定时间内扫描上传。下载签名后上传的文件包括:线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应对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023年4月20日,投资者未按要求(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或者备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定义为无效报价。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请仔细阅读报告页面中的注意事项。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18日安排专人(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010-6651360的咨询电话、010-66551370。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核实投资者的资格,并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投资者应积极合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查和比较。投资者参与询价的,视为向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不参与线下询价和配售。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询价或关联方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
1、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2023年4月18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21日)T-3日)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基础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在提交定价依据之前,线下机构投资者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线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2、线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包括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
线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定价依据,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范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括未来三年的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的利润预测和假设条件。利润预测应谨慎合理。
如果线下投资者根据提供的报价建议定价,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线下投资者应该遵循根据给定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线下投资者应将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和定价决策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线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终修改时间应为查询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的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0日进行(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并开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只有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才能参与初步查询。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如下: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可通过上述网站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T-3日)的9:30-15:00.合格的线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和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线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初步查询之前,线下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如实填写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截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14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如实填写。T-8)总资产。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月末总资产和查询前总资产的低值(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本账户中最近一个月末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本账户中最近一个月末的资本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查询前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审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承销商不存在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法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查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数据已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中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检查线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10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1000.00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20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或2023年4月20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超过1000.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100000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000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如果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有下列情形,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实,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删除,视为无效;
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额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2、2023年4月25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外,发行人和赞助商(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除最高报价部分外,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的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一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为有效申报数。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少于10人的,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在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为准。
2023年4月28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认购金额。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3万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4月24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4月26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4月26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4月28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4月26日(T日),本次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26日(T日)根据网上和线下认购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4月26日(T日)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线下回拨到线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2、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3、在线下发行未获得全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会在线回拨,暂停发行。
2023年4月27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2023年4月26日(T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完成回拨后,将按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分为以下两类: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线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原则上,根据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RB。调整原则:
1、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配售给其他合格的线下投资者;
2、向A类投资者配售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向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四)计算配售数量
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这类配售比例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本次线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上市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成功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离线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成功结果公告”)披露离线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上述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已向离线配售对象发出相应的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支付
(1)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4月28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披露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应于2023年4月28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3年5月5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支付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中标后,应按照《网上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承销责任是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001.40万股。
2023年5月5日,线下、线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参阅(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将采取暂停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报价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投资者有效报价少于10家;
(3)初步查询结束后,如果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的总市值不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预计发行后的总市值是指发行后的总股本市值);
(6)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次承销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并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督要求后,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重启发行的机会。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杏英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
联系人:陈昌文
联系电话:0575-8566807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6551360、010-66551370
发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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