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g)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者的姓名、职位和比例
■
注1:总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尾数之间的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芯锐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支付金额为16840万元,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16840万元。
注3:2023年4月24日,最终认购股数(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芯锐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股权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 100%用于参与战略配售,即支付战略配售价格。
注5:吉光半导体(绍兴)有限公司、中芯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注6:根据《绍兴中心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心越州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心越州是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发行初步查询(但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认购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本次发行中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都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最终,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2023年4月28日推迟交付的股票数量(T+2日)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出的《配售结果通知书》明确规定。
2023年4月25日(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配股数量和限售期安排。2023年4月28日(T+2日)《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最终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五)限售期限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海通风险投资的配股限售期为24个月。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中芯集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股限售期为12个月。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股的限制期限。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六)核实情况
联合主承销商及其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已核实《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和禁止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实事项发出承诺书。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将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T-1日)披露。
(七)认购款的缴纳和验资安排
2023年4月21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5月5日举行(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海通风险投资、中芯集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关于参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书》,并对《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参与配售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海通风险投资)承诺不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在配售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线下初步查询和线下发行。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指南》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线下投资者应在参与本次发行前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为原线下IPO认购平台CA证书)。
4、2023年4月19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5日)为基准日。除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在本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超过1000万元(含)外,参与本次发行的其他初步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6万元(含)以上。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市值计算规则。
5、所有拟参与本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网站:https://dzfx.htsec.com/ipoht/index.html#/app/Main)提交验证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应经联合主承销商核实认证。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任何问题,请致电021-23187958、021-23187957、021-23187956、021-23187191。
2023年4月20日满足上述条件(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
6、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线下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三)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年4月20日,投资者应(T-4日)中午12:00前提交监管机构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成立备案程序等相关验证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
7、禁止参与线下查询和线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合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联合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线下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主要目的是赢得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除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2万股,占线下发行初始股数的29.55%。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注意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联合主承销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上个月末填写(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和询价前总资产价值较低;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请特别注意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排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线下发行或在线发行进行认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报价是否有效,都不能再参与在线发行。
10、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和线下发行,但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1、联合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和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投资者应按照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线下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二)线下投资者核实材料的提交方式
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网站:https://dzfx.htsec.com/ipoht/index.html#/app/Main)承诺函及相关验证材料在线提交,同时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按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线下认购承诺书、投资者信息表(如需)、私募股权产品备案信(如需)、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清单、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按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线下认购承诺书、投资者信息表(如需)、私募股权产品备案信(如需)、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清单、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联合主承销商未按要求提交的,有权确定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线下投资者承诺书》要求,一旦线下投资者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则模具(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下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并最终获得线下配售的配售对象承诺其账户配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并最终获得线下配售的配售对象承诺其账户配售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
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021-23187958、021-23187957、021-23187956、021-23187191。
线下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包括:线下投资者承诺书(机构投资者);线下投资者关联验证表(机构投资者)。2023年4月18日,联合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T-至2023年4月20日(T-4日)中午12:00期间(9:00-12:00,13:00-17:接听咨询电话。
线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的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说明书披露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上个月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总资产金额(招股说明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
3、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线下投资者应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招股说明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
此外,除公开发行基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他配售对象应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记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函、记录系统截图),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的,还应当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和登记系统截图)。
特别提醒:(1)请下载适用于本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见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下载模板”承诺函和验证文件模板;(2)请填写并提交《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3)每位投资者只有一次注册机会;(4)除承诺书、《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外,其他备案材料一经上传即可存储在“备案材料”中。请不要反复上传相同信息的备案材料。请在需要更改备案材料信息时重新上传备案材料;(5)请及时维护“备案材料”,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准确。每个投资者只有一次提交机会;(6)本项目的最新版本仍需提交承诺书。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写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4月14日前第五个交易日(T-8)产品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最近一个月末提交给联合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相关配售对象的报价,并提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如果线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联合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联合主承销商和律师将检查投资者的资格。如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合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联合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核实投资者资格,并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线下发行,并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查和比较,以确保他们不参与与与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无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
1、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发表日(2023年4月18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21日)T-3日)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线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线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括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如果报价建议在价格范围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五)初步询价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0日进行(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并开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只有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才能参与初步查询。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如下: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可通过上述网站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平台填写并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线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初步查询之前,线下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如实填写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截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14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如实填写。T-8)总资产。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月末总资产和查询前总资产的低值(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4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排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审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承销商不存在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法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查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并按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资产规模数据。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检查线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2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20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技创新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或2023年4月20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验证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2万股以上的部分,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10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经理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线下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验证,不符合本公告“3、(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淘汰,视为无效;
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额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2、2023年4月25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境外证券市场价格(如有)已同时或境外发行证券(如有);
(3)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5)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除最高报价部分外,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的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上个月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在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为准。
2023年4月28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立科技创新板投资账户。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认购金额。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包括超额配售选择)的千分之一。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4月24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4月26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4月26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4月28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4月26日(T日),本次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2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T-2日)首先回拨线下发行;
(2)2023年4月26日(T日)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线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原则上,回拨后无限期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是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线下、线上发行总量;
(3)网上认购(包括超额配售选择)不足的,可以拨回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全额认购的,暂停发行;
(四)网下发行未取得全额认购的,不足部分不回拨网上,暂停发行。
2023年4月27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标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2023年4月26日(T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回拨后,将按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予以批评除此之外,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联合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分为以下两类: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线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RA原则上按照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B。调整原则:
1、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分配给其他合格的线下投资者。
2、在配售A类投资者时,联合主承销商可以调整预设给B类投资者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4)配售数量计算: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联合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超过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的,超过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个配售对象,直至配售完成。
如果线下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线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2023年4月28日,线下投资者(T+2日)付款后,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小于100亿元,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制其配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其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30%的股票的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7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离线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中标结果公告》中披露离线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上述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已向离线配售对象发出相应的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支付
(一)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4月21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全额向联合主承销商支付认购资金。2023年5月5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4月28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披露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应于2023年4月28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3年5月5日,联合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联合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中标后,应按照《网上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2023年4月21日(T-3日)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首先返还线下发行。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承销。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承销责任是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30%。
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以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二次配售给线下投资者。
请参阅2023年5月5日线下、线上投资者未付款金额及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比例。(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采取措施暂停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不足20家线下投资者;
(2)初步询价结束后,投资者有效报价少于20家;
(3)初步查询结束后,如果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符合选定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发行后总股本(不包括超额配售选择发行的股票数量)的总市值);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网上认购不足(含超额配售选择部分),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原因和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新启动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授予海通证券超额配售选择权。海通证券可以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不超过25.38万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00%(不超过194.58万股)的股票。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安排及初步查询公告》中披露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计划,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2023年4月25日,联合主承销商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T-1日)《发行公告》披露,最终超额配售将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T+1日)在《网上发行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延期交付给参与战略配售的部分投资者,并全部分配给网上投资者。海通证券是本次发行具体实施绿鞋操作的联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时间表如下:
■
自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招标交易方式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申报购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也不得超过即时市场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可在连续招标阶段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价格;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最新交易价格。
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交易行为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招标交易方式购买的证券不得出售。
自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证券或者发行人股票数量未完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主承销商以招标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的证券数量。
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超额配售的股票数量在发行时-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数量使用超额配售股票获得的资金。绿鞋的具体行使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绿鞋不行使。有两种情况:(1)未超额配售;(2)超额配售,但授权主承销商利用超额配售股票筹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买的股票数量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票数量相同。
2、绿鞋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股票。
3、绿鞋部分行使。有两种情况:(1)超额配售股票的数量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小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授权主体承销商利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为零或购买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票数量,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
发行人和授权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到期或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披露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未行使或部分行使的,应当说明购买发行人证券的数量、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额;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授权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满或累计回购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并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上的证券和要求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交付给同意延期交付证券的投资者。
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从二级市场购买超额配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支持股价,但该措施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授权主承销商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后30个自然日或绿鞋。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支付应付资金(如有)。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累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证券数量)-发行证券的承销费用是因为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证券的,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到期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交付剩余资金,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证券所产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授权主承销商应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购买证券的完整记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奇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高步街临江路518号
联系人:王韦
电话:0575-88421800
传真:0575-88420899
(二)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3187958、021-23187957、021-23187956、021-23187191
(3)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地址:丰明国际大厦A座6层,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四)联合主承销商:工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人:销售交易业务总部股权资本市场
发行人: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上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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