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6
浙江九洲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1、159股,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浙江九洲药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1]97号)批准,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85.39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9、380、611.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元、619元、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月29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2021)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订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3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募集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山德士(中国)中山制剂厂100%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将上述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8500万元变更为“收购中山制剂厂100%股权并增资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其中,股权转让款由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主账户(账号:19910101010403333333)直接转让给交易对手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将增资至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中山制药厂,以下简称“瑞华中山”)。增资募集资金仅用于瑞华中山CDMO制剂的改造和扩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的绿色工厂。增资投资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资本化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公告(公告号:2023-021、2023-02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分行”)于2023年4月1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4月18日,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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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九洲药业有限公司
甲方2: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方为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项账户”) 19910101049999993 ,截至202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中山制药厂100%股权和增资项目募集资金(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本账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CDMO制剂的改造和扩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的绿色工厂。增资投资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资本化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监管》、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管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唐舒、沈中杰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取消账户并在丙方监管期结束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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