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应当满足哪些发行条件?
答:发行人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健全、经营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账面净资产值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2)发行人的基本会计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平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认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①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重大不利影响,无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相关交易;②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份所有权明确,无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所有权纠纷。如果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三年没有变更;③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不存在重大所有权纠纷,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近三年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没有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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